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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3-03 16:54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城市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22213日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5日   

 

灵璧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单位组织建成后需移交给接管单位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网、电力、排水、交通设施、公园(含游园、绿地)、广场、照明、户外广告牌、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申请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单位投资建设,需要移交给各相关接收管护单位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移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分层实施。

(一)县城管局按照城市管理权限规定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接收管护工作。

(二)全县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权限负责接收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三)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做好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接收管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三)工程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整。

第六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同步向接管单位申请办理移交,接管单位参加有关验收活动。

(二)资料移交。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同步组织并于一周内完成档案资料移交。接管工程的内容、工程量以项目合同、工程竣工图及验收资料为依据,如有异议以现场勘察为准。

(三)签订协议。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完成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应于一周内签订《项目移交管理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和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四)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五)尚在养护期的绿化工程,接收后养护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至养护期满,接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养护期满,绿化苗木成活率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方可予以接收。

(六)道路照明项目完工后符合亮灯条件,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至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照明设施用电纳入城市照明专户由县财政统一支付(项目合同约定有其他付费途径的除外)。

(七)道路照明设施提请验收前必须正常亮灯,否则不得予以验收;

(八)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依合同约定的方式做好管护和监管工作,待项目运维或运营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运维或运营期间,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申请移交管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以上移交条件的,接管单位不予接收,其管护工作仍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如因特殊原因,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确需移交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管护手续。

第八条  项目移交后,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并监督施工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需要立即抢修的,接管单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抢修,如超期未抢修的,接管单位可先行组织抢修,24小时内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承担,按县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工程质保金中支付给接管单位;超过工程质保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设定运维或运营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出现设施运行故障或工程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县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告知项目管理方限期整改,项目运维(运营)方不能及时整改的,项目管理方应依合同约定处罚并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条  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须经工程接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县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移交工程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按要求进行质量缺陷保修的,每发生一次,由接管单位提请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一年超过三次的,列入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宿州市市政设施和园林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移交完成后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年的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安徽省和宿州市相关定额费用标准测算,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移交工作完成后30日内由接管单位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并在下一年度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及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规定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

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护后,接管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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