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璧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城管委〔2024〕1号
各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灵璧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4月22日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灵璧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747号)》、《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璧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以及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均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广告设置者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原则上由县财政局和县城市管理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所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有偿出让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拍。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要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设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限。
第九条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须按照规定重新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且信誉良好,优先享有获得权。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延期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进行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入管理中的财政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1.落地及柱式广告(含公交站牌、候车亭、标志牌等):每年每平方米 100 元。
2.霓虹灯、灯箱及电子显示屏广告,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个每年1000元,面积>10平方米,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3.楼顶、墙体及围挡(含工地围挡)广告:每年每平方米100元。
4.门头广告:每个店铺允许免费按照规定要求设置门头牌匾,超出部分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100 元缴纳费用。
5.软体广告:布幅每条每天 10 元;充气拱门(含气模)每个每天 100 元;彩旗每面每天 5 元。
6.交通工具广告:广告面积≤10 平方米的,按照每车每年1000 元,广告面积>10 平方米的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临时促销宣传车每车每天 50 元。
7.临时促销宣传按促销占地计算每天每平方米1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