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灵璧县卫健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灵璧县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查阅。
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名称
信息来源 成文日期 关键词 文号 生命周期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18类:劳动、人事;科技、教育、体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卫生、体育、医疗;商贸、海关、旅游;国土资源、能源;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妇女儿童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扶贫;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其他。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命令,公报,决定,议案,会议纪要,明传电报,其他。
5.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指信息发布渠道。
7.成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9.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10.生命周期。指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直至失去使用价值为止的时间。
(二)公开形式
1.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gbi.gov.cn/);
2.灵璧县卫健委新闻发布会;
3.新媒体账号平台:微信公众号:“健康灵璧”;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5.现场信息查阅点:灵璧县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地址:灵璧县虞姬大道与汴河路交叉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7-2379001。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灵璧县卫健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灵璧县灵璧县卫健委;办公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政务新区县消防队对面;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4200;联系电话:0557―6031710;传真号码:0557-603171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灵璧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灵璧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灵璧县卫健委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政务新区灵璧县卫健委;联系电话:0557-6031710;邮政编码:2342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凤山北路243号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7-6031710。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557-6031710。
4.网页申请。请登录灵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手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H5版申请页面进行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凤山北路243号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7-6031710。
传真:0557-6031710。
邮箱:lbwjwbgs@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灵璧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557-6881606,地址:灵璧县政务中心钟灵大道)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灵璧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