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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26 09:14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工商

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格审查 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通知

灵政办秘〔202316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2023428日灵璧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2

 

 

 

 

 

灵璧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 项目审核

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农政改〔202115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工商业者投入农业领域的资本。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期限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时间。

第八条  依法签订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流转农村土地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  镇(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流转主体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章  规范流转交易制度

第十条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成功后,与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经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信息首次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交易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2.按公告要求提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3.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负责组织具体项目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和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承包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经公开交易,承包方受让方达成产权交易意向,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对成交结果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流转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鼓励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  县、镇(经济开发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审核。

(三)县或者乡镇(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县、镇(经济开发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  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多少,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准确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一)备案内容。备案应包括受让方基本情况、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等备案方式以纸质材料备案为主备案程序按照受让方(组织或个人申请、村组申报、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进行。

二)备案标准。单个受让主体(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均应在经济开发区)进行备案;流转面积5000亩(含)以上的,在经济开发区)备案后,由经济开发区)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0亩(含)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备案。

第五章  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十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镇(经济开发区)可按照受让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流转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有条件的镇(经济开发区)要积极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的有效模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镇(经济开发区)每年要定期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县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经济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区域内,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农业农村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要指导流转农村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的非农化”“农转非、设施农业用地等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失信流转农地企业信息,并提请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流转费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二十五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审查审核的具体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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