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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非机动车停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0:28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灵璧县非机动车停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214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非机动车停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16日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灵璧县非机动车停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提升城市容貌和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灵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管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住建负责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管理工作。县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影剧院、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属地镇(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方,由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人行道、广场及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等适宜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设置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停车标识、停车方向标线,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进行统一编号。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人员正常通行。人行道停放场所放置车辆后人行道宽度不少于2米。条件受限的区域确需停放的,应考虑采取斜向停放的方式。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盲道。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八条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九条  沿街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要求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规范、有序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十条 共享单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运营企业的日常运营加强管理。运营企业应做好共享单车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不得影响市容。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运维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同时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对乱停乱放、遗弃的共享单车的整治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专用停放点内,按照停车方向标线有序停放。共享单车停放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运营企业提供的专用停放点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县城管局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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