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璧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2022版)的通知
灵政办秘〔202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版)》已经2022年7月22日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灵璧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2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工作组、专家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3.2 预测
3.3 预警行动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
7.2 审批和备案
7.3 演练
7.4 修订
7.5 奖惩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9.4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
9.5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范次生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的事故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非煤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应对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反应及时,科学施救。做到反应迅速,积极有序,千方百计组织救援处于事故危险区域的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非煤矿山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1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结合县安委会组成情况,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总工会、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等要求。
2.2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1)负责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
(2)与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命令;
(3)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4)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技术组参加救援工作,协调医疗救护工作;
(5)调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6)事故扩大或专业领域救援力量、物资不足时,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及设备增援;
(7)完成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非煤矿山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各矿山救护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属地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电公司、非煤矿山企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非煤矿山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向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落实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种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信息发布方案,设立信息发布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委、县司法局、县总工会、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抽调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1)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2)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采用“一企一策”形式管控,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测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地面、各生产环节及炸药库等重点区域全天候监控。对采掘工作面、环境温度进行监测,收集数据,预测可能出现的的重大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相应事故预警信息应通知县应急管理局。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局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报告县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非煤矿山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非煤矿山人员要立即汇报企业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本非煤矿山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撤离;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业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事发地政府请求支援,接受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镇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非煤矿山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由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无亡人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原则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有亡人事故),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由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
4.4.2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①由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指挥部派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属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管理。
②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③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属地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非煤矿山生产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3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6.5 技术保障
建立县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根据需要及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2年演练1次。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3)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名词术语的定义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矿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的紧急事件。
8.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 信息发布内容框架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8.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65 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
7.《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10.《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1.《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灵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 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序号 |
非煤矿山名称 |
企业性质 |
股份公司 |
灾害类型 |
水文地质类型 |
1 |
灵璧县奥立石材有限公司(灵璧县朱集乡潼山村东山建筑用灰岩矿) |
地方非煤矿山 |
灵璧县奥立石材有限公司 |
坍塌和滑坡、爆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水害、火灾、噪声伤害、粉尘、中暑冻伤 |
极复杂 |
说明:灵璧县现有非煤矿山总核定产能80万吨/年 |
9.4 非煤矿山主要应急救援队伍
队伍/项目 |
名 称 |
驻 地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企业及 社 会 救援队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
灵璧县 灵城镇 |
王群 |
15856205760 |
灵璧县蓝天应急救援队 |
灵璧县 灵城镇 |
李化冰 |
18955721980 |
|
灵璧蓝天救援队 |
灵璧县 灵城镇 |
陈计艳 |
13965320202 |
|
周边危化救援队伍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救护大队 |
淮北市龙湖工业园开渠路与梧桐路交叉口 |
况峰 |
13966133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