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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10 09:29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2修订版)的通知

灵政办秘〔202225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已经2022722日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日   

 

灵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响应

3.2.4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4.2 灾情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县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灵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灵璧县委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高效应对,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政府成立灵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铁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镇(经济开发区)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指挥长批准。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县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教体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地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负责县级药品应急储备。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设施,保障正常运行;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县城管局: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气、排水、市政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县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灾地广播电视系统设施;配合县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受灾地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受灾地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铁塔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县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属地镇(经济开发区)负责对隐患点完善群测群防和网格化管理制度。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制作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灾情报告

4.2.1 速报

有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发生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分别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县政府、镇(经济开发区)和村委会(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县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县指挥部先行处置,启动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报告市委、市政府,县现场指挥部纳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县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县指挥部先行处置,启动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逐级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县现场指挥部纳入省指挥部,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县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4.4.2 响应措施

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对策。

4)组织驻灵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受灾地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增加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先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增加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先期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2)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县政府、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6  恢复重建

县政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受灾地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 资金保障

县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 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通信、交通保障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县公安局和县交通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县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县、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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