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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28 16:08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灵政办发〔20211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级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引导县乡共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理顺县乡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财政关系,有效调动乡镇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积极性,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灵璧提供动力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以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为出发点,科学划分县、乡政府事权,明确界定乡镇财政收支责任,促进乡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继续向乡镇倾斜的原则。兼顾县乡两级利益,正确处理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在提高全县保障能力的基础上,财力继续向乡镇倾斜,夯实乡镇经济基础,支持乡镇经济发展。

(三)促进规范管理的原则。强化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政府理财水平。

三、完善县乡收入划分体制

(一)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辖区内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城市规划以外的乡镇)属于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对于县重点工程项目(国道、县道等工程新建改造)产生的税收,列入县级财政收入,不计入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乡镇级财政收入一律上划,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集中上缴县国库。

(二)乡镇财政收入分享办法

1.税收收入。以乡镇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作为乡镇收入分享基数(扣除土地出让缴纳的契税),采取超额累进核算方式分成给乡镇。收入在0-100万元(含本数)地方分享50%100万元(不含本数)-200万元(含本数)地方分享40%2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地方分享20%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地方分享10%1000万元(不含本数)-2000万元(含本数)地方分享5%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地方分享1%

 

2.非税收入。乡镇取得的非税收入(不含条属部门非税收入)仍按原分成政策执行。为建立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乡级财政关系,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山处置收入等)由县级统筹使用,根据各乡镇资产处置实际支出需要统筹安排,实行一事一议。

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乡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净收益按有关规定计提后剩余部分全额补助乡镇。对土地增减挂取得土地指标交易收入,县级统筹使用

四、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核定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经费、机关运转经费,以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乡村振兴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一)人员支出。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及人员编制,以及县人社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性支出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项目支出。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县以上政府(含县级)出台政策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有特定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

(三)公用经费。各乡镇工作经费采取年初预拨的方式,并按序时进度实行月度均衡申请使用。乡镇工作经费按照上述乡镇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及非税收入分享办法核算,年终统一结算。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机关运转经费、各类社会事业发展经费等。

(四)村级补助资金。按照现有的保障机制补助标准补助,由县财政承担,组织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村级组织基本运转和其他必要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税护税职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尽力做好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严禁坐收坐支行为。

(二)强化支出监管。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开支,压缩行政成本,坚持量财办事,严禁新增政府债务,努力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三)加强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乡镇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协助征收机关抓好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切实加强体制运行中的监督检查,不准擅自改变收入级次,不准人为调整乡镇间、县乡之间收入。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从2021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渔沟镇财政分成比例按照《灵璧县渔沟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灵编发〔20216号)执行,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此文件执行。《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2014年度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办法的通知》(灵政办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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