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级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引导县乡共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草拟了《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有: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1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3、2021年1月12日灵璧县编办印发《宿州市灵璧县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推进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财政关系,有效调动乡级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积极性。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和研讨,并征求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单位意见,经修改、完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XX月XX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X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理顺县乡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乡财政关系,有效调动乡镇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积极性,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灵璧提供动力支撑和财力保障。
六、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完善县乡收入划分体制、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核定、工作要求、附则等六项内容。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向乡镇倾斜财力,促进县乡财政收入划分、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管理。
七、创新举措
(一)完善县乡收入划分体制
1、税收收入。以乡镇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作为乡镇收入分享基数(扣除土地出让缴纳的契税),采取超额累进核算方式分成给乡镇。收入在0-100万(含本数)地方分享50%,100-200万(含本数)地方分享40%,200-500万(含本数)地方分享20%,500-1000万(含本数)地方分享10%,1000-2000万(含本数)地方分享5%,2000万以上部分地方分享1%。经济发达镇(渔沟镇)财政分成办法按照《灵璧县渔沟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灵编发〔2021〕6号)执行,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按县与镇5∶5比例分成。
2、非税收入。乡镇取得的非税收入(不含条属部门非税收入)仍按原分成政策执行。为建立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乡级财政关系,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山处置收入等)由县级统筹使用,根据各乡镇资产处置实际支出需要统筹安排,实行一事一议。
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乡镇级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净收益按有关规定计提后剩余部分全额补助乡镇。对土地增减挂取得土地指标交易收入,县级统筹使用。
(二)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核定
1、人员支出。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及人员编制,以及县人社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性支出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项目支出。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县以上政府(含县级)出台政策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有特定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
3、公用经费。各乡镇工作经费采取年初预拨的方式,并按序时进度实行月度均衡申请使用。乡镇工作经费按照上述乡镇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及非税收入分享办法核算,年终统一结算。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机关运转经费、各类社会事业发展经费等。
4、村级补助资金。按照现有的保障机制补助标准补助,由县财政承担,组织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村级组织基本运转和其他必要支出。
八、保障措施
主要从加强协税护税职责,强化支出监管,加强收入征管,规范收入秩序等4个方面,提出实施意见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侯峰
咨询电话:0557-602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