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灵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方案》。此《方案》已经2021年4月18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我县是养殖大县,生猪年饲养量在120万头以上,家禽年饲养量在3000万羽左右。按正常死亡率测算,全县常年死亡生猪约3.6万头,死亡家禽约150万羽。目前,我县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大多采用焚烧或深埋等处理方式,病死畜禽携带病原微生物,如果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理达不到无害化要求,不仅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也给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扩散留下安全隐患,甚至出现了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卖给不法商贩流入市场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社会食品安全事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紧迫任务。
(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外动物疫病频繁传入国内,动物疫病形势越来越严峻和复杂。党和人民政府对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工作高度重视,尤其是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发生跨省漂流万头死猪事件后,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指出“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9〕39号)要求“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推进专业化集中处理,优化无害化处理企业布局,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提升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2020年,省政府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了生猪稳产保供工作考核内容。新《动物防疫法》增加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章节,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收集体系及补助等条款作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
1.推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病死畜禽多数因患有疾病而死亡,如果人不慎食用这些病死畜禽,容易染病或发生食物中毒,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
2.可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病死畜禽处置的困难性和销售病死畜禽产品的暴利性,催使一些不法商贩专门收购、打捞和加工病死畜禽,使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形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3.可以防控动物疫病。病死畜禽及非法加工的病死畜禽产品,存在着较大的疫情传播隐患。
4.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病死畜禽不规范处置和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5.可以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如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彻底,会严重挫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也会对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会严重的冲击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二)总体考虑
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以政府监管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全县建设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处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做到应收尽收,杜绝病死畜禽随意处理现象,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起草拟订了《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了《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征集活动。征集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四、 工作目标
2021年,建成灵璧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五、主要任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一)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
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县实际,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采用高温化制的方法对病死及病害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
1.项目选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选址要做到科学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条件要求。
2.运营模式。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
3.建设规模。力争在2021年底前建成一座占地15亩以上,日处理10吨以上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以满足出现疫情时的处理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主体责任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卫健、税务、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协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元/头。其他病死畜禽及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所需资金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协商处理,补助资金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
按照“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猪的养殖场(户),财政给予送交人30元/头补贴;财政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5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建立完善操作程序
对发现或养殖场(户)上报的病死畜禽,由收集工作人员和当地官方兽医共同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对享受生猪保险的,保险公司也要派人到现场,对保险生猪进行查勘,并填写交接单。对未经无害化处理中心确认收集的病死猪,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到各动物养殖场运输病死畜禽时,当地官方兽医要到现场监督并指导消毒。运输病死畜禽车辆进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入库,要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认真核对畜种和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时,要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并确保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以上病死畜禽收集、交接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必须在当地或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填写相关凭证并经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对各环节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登记造册,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相关材料上报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上级相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与中央、省下拨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一起拨付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
(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政策,逐步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县级保险机构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县税务局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县供电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电力供应。县发改委要会商县供电公司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加工、储藏、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创新举措
一是合理布局收集暂存点。我县养殖量大、散养户多、南北距离长,基于这方面原因,为了便于及时把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到位,减少收集车辆收集频次,合理布局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在规模养殖场建设小型冷库,定期到场点统一收集。二是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方面。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为了提高养殖场户报案的积极性,参照周边县、市做法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补助养殖场户30元/头,无害化处理厂50元/头。三是制定了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兑现的前置条件,积极构建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将按照《方案》要求,积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协同配合建设主体做好选址、规划和建设等工作,确保专项惠民工程尽快建成投产,解决养殖场户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养殖场户疫病防控意识、生态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副主任陈培俊
咨询电话:0557-602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