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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0 14:28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1418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0          

灵璧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建成灵璧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一)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

按照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县实际,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采用高温化制的方法对病死及病害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

1.项目选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选址要做到科学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条件要求。

2.运营模式。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

3.建设规模。力争在2021年底前建成一座占地15亩以上,日处理10吨以上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以满足出现疫情时的处理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卫健、税务、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协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头。其他病死畜禽及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所需资金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协商处理,补助资金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

按照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猪的养殖场(户),财政给予送交人30/头补贴;财政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50/头无害化处理费用。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建立完善操作程序。对发现或养殖场(户)上报的病死畜禽,由收集工作人员和当地官方兽医共同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对享受生猪保险的,保险公司也要派人到现场,对保险生猪进行查勘,并填写交接单。对未经无害化处理中心确认收集的病死猪,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到各动物养殖场运输病死畜禽时,当地官方兽医要到现场监督并指导消毒。运输病死畜禽车辆进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入库,要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认真核对畜种和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时,要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并确保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以上病死畜禽收集、交接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必须在当地或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填写相关凭证并经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对各环节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登记造册,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相关材料上报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上级相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与中央、省下拨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一起拨付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养殖场(户)。

(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政策,逐步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县级保险机构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县税务局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县供电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电力供应。县发改委要会商县供电公司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于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加工、储藏、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县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执法单位查扣的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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