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梁霆
职 务: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一、制定方案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助推我县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县政府《灵璧县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宿州市人民政府〔2019〕第5号令)和2018年8月1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制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施行时间及整治期限?
答:这次专项整治期限自今年8月25日起至12月底结束,为期4个月。专项整治分为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8月25日至9月10日)、集中宣传阶段(2020年9月11日至9月26日)、整治查处阶段(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四个阶段。
四、县区养犬管理各部门职责?
答:灵城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虞姬乡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养犬户所养犬只的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犬类管理工作;在公园、广场、绿地、街道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组建专业队伍,对辖区内流浪犬、无主犬查扣、抓捕、移送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犬类登记、制证、发放工作,办理养犬扰民、犬只伤人等警情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纵犬伤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规违法养犬行为,严厉打击涉犬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负责组织捕杀辖区内狂犬,收容救助犬只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建设犬只的收容场所;负责所管理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内设置“犬只禁入”标识;负责对主干道、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游园的流浪犬、无主犬、违规犬的查扣、抓捕、移送及处罚工作;监督管理和志愿劝导等工作;查处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行为;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犬类粪便及时清除。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监督指导犬只免疫和疫犬、犬尸无公害化处理;负责对宠物诊疗行业进行有效监管;负责对大型犬、烈性犬鉴定工作;指导各单位落实定点免疫点公示、定期开展犬类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合格证、依法开展犬只产地检疫工作;按照自身职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等违规养犬行为。
县市监局:督促、指导灵城、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所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犬只交易市场、犬只养殖场、宠物医院、宠物用品商店等经营单位排查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劝阻村民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并做好“犬只禁入”标识设置等工作。
县卫健委:强化犬伤门诊规范化建设,按相关规定做好犬伤处置、登记报告、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教育师生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活动,配合做好养犬知识的宣传。
县住建局:负责物业小区文明养犬宣传、推动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小区管理规约及时督促养犬人依法依规文明养犬,及时劝导制止小区内违规养犬行为;对劝阻无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上报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置。
五、重点管理区设定范围?
答:重点整治区域为:鲍虞路向南延伸至新汴河以西,钟灵大道向北延伸至杨河路(杨河路东延至鲍虞路,西延至迎宾大道),同时向西延伸至新汴河,西、南至新汴河,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内禁止违规养犬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六、哪些犬种属于烈性犬和大型犬?
答: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七、重点管理区个人为何禁养37种犬种?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这些犬都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在世界范围内有伤人史的记录。
(二)这些犬比较凶残,极容易伤人和扰民,群众反响较大。
(三)参照合肥、芜湖、黄山、宿州等地禁养种犬。
八、犬只免疫如何登记?
答:灵城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虞姬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户所养犬只的登记、发证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犬类登记、制证、发放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负责对大型犬、烈性犬鉴定工作;指导各单位落实定点免疫点公示、定期开展犬类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合格证、依法开展犬只产地检疫工作;
九、单位养犬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养犬所在地不得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人员密集区域内。
十、个人养犬符合什么条件?
答: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十一、遛犬有什么规定?
答: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免疫牌;
(二)携犬外出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他人,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
(五)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正规犬伤门诊点处置,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十二、那些场所不能携犬进入?
答: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