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灵政发〔2020〕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养犬管理信息标识”前,不得擅自养犬。
二、重点整治区域为城区鲍虞路向南延伸至新汴河,杨河路以南(杨河路东延至鲍虞路,西延至迎宾大道),同时向西延伸至新汴河,西、南至新汴河,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目录见附件)。
三、携犬外出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他人,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破坏环境卫生。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正规犬伤门诊点处置,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它经济损失。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或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售犬经营行为的,由县城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县卫健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全县统一设置流浪犬临时收容场所,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只。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七、对违反禁养等犬类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宿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处。违反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行为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申领养犬管理信息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请全县广大群众及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0557-6163633
县城管局:0557-6080610
县农业农村局:0557-6030702
县市场监管局:0557-6868068
县交通局:0557-6022291
县卫健委:0557-6031710
县教体局:0557-6020159
县住建局:0557-6022276
附件: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种目录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种目录
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