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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湾镇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黄湾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0-27 16:02 责任编辑:黄湾镇政务公开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黄湾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医保电子凭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黄湾镇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各行政村、镇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全面提高参保质量,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精准帮扶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8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秘函〔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平稳有序做好全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行政村要统筹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便捷缴费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三)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目标任务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2023年度完成居民医保参保人数47600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困难人员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参保缴费工作
    (一)参保对象
   1. 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 非本镇户籍但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3. 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4.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5. 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6. 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202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610元/人·年,个人缴费350元/人·年。
    1.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代缴对象(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50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他特殊人员参保资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2)定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费8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
    (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政府资助参保人员要按照部门职责摸清人员底数,分别收集汇总,按身份类别进行分类造册。其中特困、低保人员身份由县民政局认定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监测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提供;计生代缴对象由县卫健委认定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提供。上述资助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经认定提供部门筛查、比对去重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进行再次核实比对,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纸质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报送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存档。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人群信息,并标明特殊人群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12月底前,根据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在库救助对象信息,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参保补退费工作。征缴期结束后(2023年2月28日),除文件规定的动态调整人员外,其他资助对象不再资助参保。以上列明事项及其他未列明情况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及统筹办理。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参保缴费方式
    坚持“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集中代办帮办”方式征缴,按照全省统一、数据集中、互联互通的思路,拓展缴费途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根据上级部署,2022年11月底前,继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信息系统,缴费人可通过“宿州医保”“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进入缴费系统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2022年12月20日前适时切换使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
    (五)征缴流程
    1. 宣传动员。医保、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缴费操作流程、业务政策解读等业务培训,镇、村两级开展宣传动员,提醒、督促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做好线上缴费的宣传引导。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村要逐一核实未参保缴费原因,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工作台账。对核实因死亡、失联、参军、服刑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医保局应及时反馈民政局、乡村振兴局,由其动态调出低收入人口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做停止参保处理,并向税务部门传递变更信息。因动态新增、新生儿、新识别、退伍、服刑期满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因自愿放弃和其他原因未参保缴费的,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2. 参保缴费。参保人登录缴费系统,在缴费页面选择“2023年度居民参保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如2022年已参保缴费,直接办理续保缴费;查询后如无信息,办理新参保缴费。
    3. 资金入库。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线上缴费资金进入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后,商业银行按照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分类资助群体已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财政等部门依据医保、税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清册划拨资助款项,相关资金按照申报入库流程办理。
    4. 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医保信息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六)完善退费服务机制
    1.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3年1月1日前),因重复参保等原因,办理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2.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向镇(开发区)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3年1月1日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
    3. 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2023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按照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办理,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另行制定文件下发。
    (七)工作步骤
    1. 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12月31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召开动员会议,宣传解读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2. 集中筹资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村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集中参保征缴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名单。
    3. 阶段性评估(2023年1月15日前)。根据参保数据、入库数据、分类资助数据,县医保、税务部门联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分类资助群体已缴费情况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实现动态清零。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成47600人。凡考核时间节点以后开展的工作,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参保率以信息系统统计反馈数据为准。    
    (二)考核奖惩
    1. 工作补助
    对参保缴费工作,按照每参保缴费一人1元的标准,给予村工作经费补助。
    2. 工作奖励
    镇政府对按时全面完成的村予以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各奖励5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4000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00元;其余完成任务的,各奖励2000元。对征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筹资任务的村进行通报批评,村主要负责人向镇委、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考核结果运用
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镇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作,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村、相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抢前抓早,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严明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奖惩机制,做到人员、任务、时间、责任、经费五落实。同时,要加强源头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税务、医保、财政、卫健、乡村振兴、退役军人、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医保部门要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落实保障征缴工作经费。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乡村振兴、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动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村要总结经验,开展“政策找人”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通过会议、横幅、海报、宣传单、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拥护政策。发挥镇村、学校、医药机构等主阵地作用,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晓度,尤其要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宣传引导,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要做好舆情监测和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要加强镇村两级的业务培训,让基层干部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
    (四)健全参保台账。深入实施“数据靶向”精准参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要结合实际,做好参保情况清查,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对因参军、上学、务工、婚迁、服刑、无户口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收集完善相关佐证资料并留档存查。县医保局要靠前指导镇村建立参保和未参保台账,通过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公开,并在村组进行末端双公示,努力做到“人人知医保、人人都参保”。
    (五)提高服务效率。要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镇村两级要采取适老化、便民措施,对缴费不便有困难人员服务到位,特别要做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的协助工作,对群众参保过程中数据障碍等问题要准确及时处理,确保顺利缴费。
    (六)严格监督指导。要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压实征缴责任,做到时间到、任务完。镇医保办要及时跟进,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各村进展情况,继续实行周通报、周排名。镇医保办要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连续两周排名落后的村由镇政府进行约谈;对工作中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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