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的通知
朱政〔2022〕34号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全面提高参保质量,根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灵政办明电〔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平稳有序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以便捷缴费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二)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目标任务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2023年度完成居民医保参保人数41850人(见附件)。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困难人员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参保缴费工作
(一)参保对象
1. 具有本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
2. 非本镇户籍但在本镇长期居住的居民。
3. 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4.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5. 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6. 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202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610元/人•年,个人缴费350元/人•年。
1.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代缴对象(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50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他特殊人员参保资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2)定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费8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
(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征缴期结束后(2023年2月28日),除文件规定的动态调整人员外,其他资助对象不再资助参保。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参保缴费方式
根据上级部署,2022年11月底前,继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信息系统,缴费人可通过“宿州医保”“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进入缴费系统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2022年12月20日前适时切换使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
(五)征缴流程
1. 宣传动员。医保办、学校联合开展线上缴费操作流程、业务政策解读等业务培训,镇、村、学校开展宣传动员,提醒、督促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做好线上缴费的宣传引导。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要逐一核实未参保缴费原因,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工作台账。
2. 参保缴费。参保人登录缴费系统,在缴费页面选择“2023年度居民参保缴费”,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如2022年已参保缴费,直接办理续保缴费;查询后如无信息,办理新参保缴费。
3. 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医保信息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六)工作步骤
1. 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10月15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召开动员会议,宣传解读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2. 集中筹资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村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集中参保征缴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名单。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内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成41850人。凡考核时间节点以后开展的工作,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参保率以信息系统统计反馈数据为准。
(二)考核奖惩
1. 工作补助。对参保缴费工作,按照每参保缴费一人1元的标准,给各村工作经费补助。
2. 工作奖励。另行制定奖惩办法,对征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筹资任务的村进行通报批评,村书记向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考核结果运用。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镇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作,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村要围绕目标任务,抢前抓早,精心组织。要加强源头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村要总结经验,开展“政策找人”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通过会议、横幅、海报、宣传单、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拥护政策。发挥镇村、学校、医药机构等主阵地作用,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晓度,尤其要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宣传引导,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要做好舆情监测和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健全参保台账。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要结合实际,做好参保情况清查,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对因参军、上学、务工、婚迁、服刑、无户口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收集完善相关佐证资料并留档存查。镇医保办要靠前指导村建立参保和未参保台账,通过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公开,并在村组进行末端双公示,努力做到“人人知医保、人人都参保”。
(四)提高服务效率。要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村要对缴费不便有困难人员服务到位,特别要做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的协助工作,对群众参保过程中数据障碍等问题要准确及时处理,确保顺利缴费。
(六)严格监督指导。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压实征缴责任,做到时间到、任务完。根据各村进展情况,继续实行周通报、周排名。镇医保办、执法队要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连续两周排名落后的村进行约谈;对工作中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附件:朱集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
朱集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朱集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村名 |
村人口数 |
任务数 |
备注 |
1 |
姜山村 |
2251 |
1981 |
|
2 |
刘寨村 |
4711 |
4146 |
|
3 |
潼山村 |
2791 |
2456 |
|
4 |
红旗村 |
3758 |
3307 |
|
5 |
双井村 |
5184 |
4571 |
|
6 |
朱集村 |
5367 |
4723 |
|
7 |
张家村 |
2570 |
2262 |
|
8 |
星光村 |
5348 |
4706 |
|
9 |
岳巷村 |
2805 |
2468 |
|
10 |
双杨村 |
3228 |
2841 |
|
11 |
苗河村 |
3228 |
2841 |
|
12 |
固城村 |
2165 |
1905 |
|
13 |
湖光村 |
4141 |
3644 |
|
合计 |
47547 |
418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