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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庙镇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大庙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3 15:08 责任编辑:大庙镇政务公开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清理退出保障范围,坚决杜绝错保、漏保等现象发生,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全镇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年度复核工作。

一、工作目标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宿民发〔2023〕70号)、《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灵民发〔2023〕14号)、《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的通知》(宿办发〔2021〕15号)、《中共灵璧县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灵璧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工作,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清理退出保障范围,坚决杜绝错保、漏保等问题,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低保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及时有效。

二、工作内容

各村要全面排查所有在册低保对象,将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死亡人员、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多房有车人员、私营企业主、法定义务人条件好有赡(扶)养能力等获得低保情况要逐户核查,摸清底数,镇民政所对核对出有问题的家庭要进一步入户核实,对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退出,并及时在低保信息系统内更新数据。

三、时间安排

2024年3月23日至4月30日

四、具体工作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4月1日至4月7日)

各村成立专门的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专题部署城乡低保复核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利用广播、微信、上门告知等方式宣传低保政策,确保低保复核工作有序推进,实现低保政策和复核工作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全面复核阶段(2024年4月8日至4月20日)

各村组织开展辖区排查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本辖区的救助家庭基本情况,逐户核查,摸清底数。

1.收集信息通过核对系统核对。各村务必收集低保对象本人、共同生活成员及所有法定义务人的信息,由负责民政工作的村委会干部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导入模板,同时将授权书和法定义务人信息及身份证、户口本拍照录入到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4月10日前将导入模板的电子档和纸质表格一同上报到镇民政所(纸质表格需负责民政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村书记、包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4月15日前民政所将村级上报的核对信息导入到《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系统》,按照核对工作具体要求进行分村批量核查,镇民政所要认真整理材料,保证一次通过。

2.逐户入户核查。在收集低保对象本人、共同生活成员及所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通过核对信息系统核对的同时,各村成立复核小组,组长为包村干部,成员由村书记、主任、村负责民政工作的村委会干部等人员组成,逐户入户核查,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及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

3.村级民主评议阶段。4月5日至4月15日,包村干部组织并主持召开村级评议会议,结合第三方核查反馈结果、核对报告和入户核查的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初步复核结果。填写《灵璧县2024年低保复核汇总表》的“复核结果”栏,负责民政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根据复核结果填写《灵璧县2024年低保复核动态调整花名册》,负责民政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村书记、包村干部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电子档于4月15日前上报镇民政所。

(三)复核确认阶段。(2024年4月21日至4月25日)

镇民政所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及时予以整改,严格按低保政策,汇总后上报镇低保审批小组会议审核确认,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清退,同时收回低保证并送达停发通知书、在低保档案上盖注销章;符合低保条件继续保留的对低保档案和低保证进行审核。

(四)汇总备案阶段。(2024年4月26日至4月30日)。

镇民政所将低保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在低保系统调整到位,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复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要按照时间和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复核工作平稳过渡、落实到位。

(二)及时总结上报。

各村低保复核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复核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4月15日前和4月30日前报送镇民政办。

大庙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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