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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城镇特困人员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灵璧县灵城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3-01 17:26 责任编辑:灵城镇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完善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着力优化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提高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精准性、及时性,根据《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11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 不断完善特困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保障对象

具有灵城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协助乡镇做好特困人员受理和初审,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乡镇。

(三)乡镇民政所审核。

镇民政所应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经济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镇民政所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民政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乡镇审批。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审批小组会,对前期镇民政所审核材料、办理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小组会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民政所负责人、纪检负责人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及时完成审批,相关会议记录建档留存,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定期将审批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镇民政所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镇民政所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工作,完成五保系统数据更新并提交生成最新数据

四、资金发放

民政每月初通过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导出当月人员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经财政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会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镇人民政府妥善保管各类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同时,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负责协助镇民政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人民政府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特困供养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特困供养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等保存保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后的主体责任,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改善民生保障、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明确分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把好事做好、做实。

(二)严格要求,统一标准。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灵民发〔2021〕22号),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标准政策, 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三)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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