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堤滩土地使用权竞价发包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解读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晏金两
一、政策背景
为保证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堤防、滩地的完整,促进农业、林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行为,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杜绝乱耕乱种现象,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唐河、南沱河堤滩土地使用权竞价发包实施意见》、《淮水北调灵璧段堤滩土地使用权竞价发包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
本意见主要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境内河道堤防土地使用权竞价发包通知》(灵政秘〔2013〕58号)进行起草。其他重要文件依据包括:
1.《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应当服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从事开发、经营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充分结合我县境内河道堤防土地实际情况拟定了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为国有水利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其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水利局会同沿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堤滩地表使用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竞价发包,县司法局公证处负责竞拍监督工作。
(二)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沿岸群众和县内外的单位、个人均可参加竞拍。
(三)发包范围:唐河、南沱河(埇灵交界至沱河集闸段左岸)、淮水北调灵璧段(埇灵交界至沱河集闸段左岸)灵璧县境内河段除桥、涵、闸、站管理范围以外的堤滩地表使用权。桥、涵、闸、站管理范围为:大型涵闸上、下游各500m,两侧各100m;中型涵闸上、下游各300m,两侧各30m;排灌站及小型涵闸上、下游各100m,两侧各20m;桥梁上下游各20m,作为管护地。由河道管理单位自主管理使用。
(四)发包方式:为便于竞拍人参加竞拍,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堤滩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分段编号进行发包,以堤滩和滩地总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下同)10--50亩为一竞拍段。每一竞拍段具体的竞拍范围、界址,以现场勘验图纸为准。
(五)通过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堤滩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竞价发包获得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灵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灵璧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建设的(含农家乐形式、建窑、建坟等),以及挖沙、采石、取土、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县政府组织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所签订合同自动终止,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六)发包年限及底价:唐河、南沱河堤滩地表使用权发包年限均为20年(2021年3月31日至2041年4月1日),发包底价为堤滩地每年每亩200元;淮水北调灵璧段堤滩地表使用权发包年限均为20年(2021年3月31日至2041年4月1日),发包底价为堤滩地每年每亩100元。使用期满,由县政府重新组织竞价发包。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优先选择高大乡土乔木树种进行合理开发使用堤滩土地资源植树造林,禁止从事非林业性耕种等违法活动,自觉保护河道治理成果,确保堤防稳定。
(八)发包所得收益纳入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堤滩地发包所得的全部收益按县、乡镇、村、河道管理机关3:3:3:1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唐河、南沱河、淮水北调灵璧段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专项使用。
(九)灵璧县水利局是河道主管部门,承包人必须服从灵璧县河道管理所统一管理,积极配合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十)若因兴建水利设施或防汛需挖压占地的,要无条件服从水利规划,承包费可按使用年限结算。
四、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以上内容共征求15单位意见,截至2月26日,共收到15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中12家单位反馈无异议,灵璧县司法局、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灵璧县林业局)提出的意见已调整吸纳。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晏金两
咨询电话:0557-603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