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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财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8 10:26 责任编辑:财政局政务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财政局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

 

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为省下达我县的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用于推动全县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及部省规定工作,同时开展项目评审、宣传、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指标下达,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绩效评价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具体实施等工作;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数据统计和报送项目总结等。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环节

第五条  项目资金适用范围: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标识牌制作与设置:统一竖立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标牌,悬挂或张贴醒目的项目标识),完成部省规定工作,项目评审、宣传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持环节:

(一)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项目。

优先支持已经办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用地手续、发改部门立项手续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秸秆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项目。每个项目必须树立1个规定样式的“全国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等标牌,必须配备高压洒水车辆、监控、防护隔离设施。

(二)农作物秸秆草谷比与可收集系数测算项目农作物秸秆草谷比与可收集系数测算项目的监测评价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省站会议精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省级农业科研机构承担。农作物秸秆草谷比与可收集系数测算监测评价应选取我县2种主要农作物,进行草谷比和可收集系数的调查测算,为秸秆资源台账关键系数调查核算提供支撑

(三)第三方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第三方验收审计绩效评价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机构承担

(四)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项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给已经完成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验收、审计的市场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给农作物秸秆草谷比与可收集系数测算项目实施机构、第三方验收审计绩效评价机构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或“政府购买服务”予以拨付。

第九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财政政策等规定,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工程类项目要严格落实“五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实施主体自主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竣工验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实施。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申请支付流程如下:

1、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后加快实施并确保年内竣工,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验收、审计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2、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金拨款申请、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申请。

3、县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批准县农业农村局资金使用计划。

4、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县财政局(国库)将奖补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支出原始凭证、附件资料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在县农业农村局财务机构。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先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验收、审计后,方可对所建项目进行财政奖补;按照“镇级推荐、自愿申报、公开竞争、立项批复、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及时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的依据:

1.县政府同意的《灵璧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指标计划。

2.“以奖代补”项目实施企业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发票等(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3.县农业农村局财政资金拨款会签单及有关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资金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财政资金。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2.未列入实施方案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支付文件和凭据的;

4.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6.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7.其他违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及时公开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等,并留存图片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指标下达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申报、实施和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或工程有质量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自行安排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和审计。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第三方机构对达不到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合同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项目审计。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投资规模等不符合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合同要求的,不得出具审计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验收、审计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属实施单位拥有并应妥善运营管护,三年内不得改变用途,以利长期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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