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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公众意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11-29 18:52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217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办起草了《关于划定县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1129日—20241228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 电子邮箱:lbdaqiban@163.com

(二) 电    话:0557-6081006

(三) 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https://www.lingbi.gov.cn/site/tpl/2106786961)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三、注意事项

为保障所提供意见便于沟通,请提出意见的市民尽量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灵璧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9日           


 

附件:

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定、祥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设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南至新汴河,西至224省道,北至睢水大道,东至三柱山路和鲍虞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各镇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区,在特殊时段设为限放区域。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看护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八、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九、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县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1231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污染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灵政明电〔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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