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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灵办发〔2021〕2号)

文章来源: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20 16:22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灵办发〔2021〕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0日  


 

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容错纠错机制。

(二)县委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市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等,形成贯彻落实举措。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党组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大力宣传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2.组织县级主流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指导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活动动态及成果进行正面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

(五)县委政法委

充分发挥“3+X”工作机制的作用,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会商研判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县委财经办

做好县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的研究谋划及工作推动,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七)县委编办

按照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八)县委督查办公室

1.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和决策部署,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加强督办。

2.对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交办信访问题等整改销号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二、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九)县人大监司工委

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十)县人大环资工委

1.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和重点建议的督办。

2.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建议。

3.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等,形成贯彻落实具体举措。

2.负责中央和省市对我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保障。

(十二)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噪声、餐饮油烟、焚烧烟尘和恶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政策。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乡镇和有关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督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

11.牵头调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交办信访问题以及其他纳入全省整改考核的问题,督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从严从实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有关部门问责

12.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和涉税环境信息的复核工作。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协调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联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14.协调全县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县发改委

1.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

2.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3.负责改善能源结构,扩大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利用。

4.负责贯彻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5.负责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负责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十四)县教体局

1.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各类学校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社会实践活动。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3.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十五)县科技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与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检测与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加大对关键环节的技术攻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3.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利用科技应对气候变化。

(十六)县经信局

1.负责拟订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负责指导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指导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负责指导、推进城区、园区、城镇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6.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七)县公安局

1.负责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及路检路查。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理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落实重型柴油车绕行限行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负责全县禁放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工作。

7.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生活和交通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8.参与交通事故、爆炸、泄露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十八)县司法局

1.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责任,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负责对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4.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合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

5.承办县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理工作。

(十九)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组织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扶持力度。

3.负责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7.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8.根据安徽省银行业自律组织印发的绿色银行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推进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9.根据省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推荐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十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保护和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6.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7.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工作。

9.组织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及天然林保护。

10.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

11.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2.负责指导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二十二)县住建局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3.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4.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管理。

5.负责指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

6.负责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监管。

7.负责管理城镇供水,加强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二十三)县城管局

1.将涉及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纳入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

3.组织实施县主城区10个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县主城区所辖道路、河流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4.负责县主城区露天烧烤污染、建筑渣土运输污染整治查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监管。

(二十四)县交通局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负责组织开展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推动集疏港水路运输,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组织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工作。

5.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县管权限内通航水域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6.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和交通作业机械。

7.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

8.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运输等违法行为。

9.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整治工作。

(二十五)县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2.负责重要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3.负责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灵璧县水土保持规划,积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二十六)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承担全县农村改厕工作,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5.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中高标准农田节水示范片、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6.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引导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农业机械。

7.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二十七)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1.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

2.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监督对象的分类管理及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3.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二十八)县商务局

1.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不再符合环境保护认定条件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回收拆解企业,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或吊销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的建议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2.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油气回收监管和加油站点地下油罐防渗池设置或双层罐改造工作。

3.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4.全面推动邮件快件包装规范化和标准化。组织实施《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督促寄递企业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产品,推广使用环保胶带、包装袋和填充物等,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推动寄递企业建立实施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使用经过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产品。强化源头治理,开展黑色包装袋等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专项整治。

5.全面推动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坚持以标准化推进减量化,督促寄递企业深入贯彻落实《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和《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引导企业使用低重高强包装箱,全面推广应用“瘦身胶带”和免胶带纸箱,推行简约包装,有效降低邮件快件包装平均用量。开展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专项治理。推进全行业电子运单使用率实现100%全覆盖。

6.推动邮件快件减少二次包装。开展电商快递包装绿色治理,鼓励寄递企业与主要电商平台沟通协作,推动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提供标准快递包装,共同落实包装绿色治理要求。督促寄递企业落实协议用户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绿色包装相关内容和责任,完善协议执行落实保障机制。

7.推动邮件快件包装可循环。持续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废弃物回收箱设置,指导寄递企业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标准的回收箱,提升包装再利用比例。继续推动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中转袋。提高可循环快递箱(盒)的使用率。指导快递企业探索循环包装应用模式,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

8.积极推广绿色运输。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城区新增和更新邮政、快递车辆应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车辆。引导寄递企业采购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车辆日常管理,在确保服务通行的前提下有效降低污染排放。

9.依法开展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项工作。监督寄递企业严格落实严禁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范活体动物寄递等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普法教育,指导寄递企业开展《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

(二十九)县文化和旅游局

1.积极推动旅游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等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指导全县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依法依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态、乡村旅游业态、公共文化设施的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宣传,强化文化旅游系统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十)县卫健委

1.负责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排泄物的消毒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监督管理。依法配合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信息。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三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各类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三十二)人行灵璧县支行

1.负责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和激励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导向,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绿色债券承销力度,推动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4.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工作,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三十三)县审计局

1.负责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十四)县税务局

1.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规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加强生态环境相关税种征管。加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促进纳税人节能减排、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十五)县市场监管局

1.依法配合查处未取得生态环境领域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积极宣传标准化奖励政策,对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及时立项、编号、发布。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7.负责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

8.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9.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依法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实行信任约束管理。

(三十六)县统计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2.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十七)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

2.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拟订气象干预措施,参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4.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划和政策。

四、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九)县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按照省高院的规划,为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的推进做好准备,坚决落实好省高院关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推进工作。

3.负责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做好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6.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十)县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4.负责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6.依法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

7.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履行本责任清单确定的任务。以上责任清单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职责,请按照另行规定执行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2021220


相关下载:关于印发《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灵璧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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