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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8 09:12 责任编辑:卫健委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2021年10月1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省卫健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和《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灵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加快推进我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构建普惠优先、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升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到2021年底,全县新增托位320个以上,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2个左右;到2022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1.8个左右;到2023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6个左右;到2024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6个左右;到2025年底,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政策清单。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出台完善土地、场所、财政、金融、人才、卫生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鼓励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与,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又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从而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群众需求。

(二)规范设置管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建设和管理。县职业、技工院校要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加强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积极创新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培育托育服务行业灵璧品牌。

(三)发展多元普惠。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发展,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普惠民办)幼儿园或学校开设托班招收2-3岁或0-3岁婴幼儿,2021年全县实现至少5家公办幼儿园开设具有示范效应的托班,以后逐年递增,2025年各乡镇、各社区实现至少1家公办(普惠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鼓励社区、国有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四)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动态管理,落实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全县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定期研究解决我县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政策支持,强力推进。紧盯年度工作目标,出台完善全方位支持政策清单(附件2),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多方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示范带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督导,保障成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附件3),加强对各托育服务项目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推进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灵璧县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3.灵璧县托育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灵璧县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安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圣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单  敏  县卫健委主任

解传祥  县教体局局长

成  员:谢德科  县发改委副主任

马动新  县教育工委委员、县政府总督学

陶接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徐  敏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化平勋  县人社局副局长

张大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  敏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谢栋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汤  波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杨之胜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协调股股长

代衍志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亚启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  念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  晋  团县委副书记

高  艳  县妇联副主席

吕耀銮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计生协常务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健委,徐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慧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灵璧县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三个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21〕1号)精神,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1〕13号),制定我县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政策清单,具体明确如下。

一、政策支持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企业、医院、学校、写字楼等处,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辖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安保等方面的服务。

二、政策支持清单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统一规划建设,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无托育服务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依法依规办理。

5.加大对村(社区)托育支持力度,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6.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7.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8.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托育机构。

(二)报批建设政策

9.充分利用居住区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民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支持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下优先注册登记,畅通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法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依法简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缩短民办非企业单位办证时间,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

10.依法简化营利性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积极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日办结”,“零成本”,进一步提升营利性托育机构便利化登记,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

11.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增加“托育”项目,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确保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服务,每季度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具备条件的托幼一体幼儿园通过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营业范围由 3-6 岁变更为 2-6 岁或 0-6 岁,经改扩建后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即可开展和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

12.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13.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

14.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15.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国有企业等提供托育延伸服务。各单位通过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应远离病源合理设置临时托育场所,并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健康指导。

16.鼓励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三)人才支持政策

17.加强托育人才教育。推进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18.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9.支持建设社区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社区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如教体、卫健、保育员等专业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依托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家长及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水平。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20.卫健部门及其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综合监督机构,做好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每年定期组织两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一次卫生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21.对新开办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在收齐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卫生评价工作,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23.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榷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24.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七)财税补贴政策

25.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的公办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县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优先申请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托幼一体化运营模式的幼儿园(含增设的托班),按规定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行补助政策。

26.托育机构用电(供电公司直供到户的用户)、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供电公司直供到户的用户)、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27.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28.严格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3

灵璧县普惠托育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审批以及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及其他托育机构教育教学和业务指导。

县公安局参与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监督指导各类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执行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执行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制定行业专项规划,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做好对女性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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