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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10 16:08 责任编辑:卫健委政务公开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灵璧县城区科学规范发展、和谐有序发展,提升城区形象、品位和卫生文明程度,提高城区综合管理水平,围绕县委、县政府着力建设“中国观赏石之乡、中国民间艺术(钟馗画)之乡、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县、全国生态文明先进镇”,建设“实力灵璧、活力灵璧、生态灵璧、宜居宜业灵璧、健康灵璧行动、美丽灵璧、幸福灵璧”的工作部署,实现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目标,依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及《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社会发展及“健康中国2030”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早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动手,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开展卫生县城创建活动,推动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和居民健康素养,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为依据,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活动,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见成效的工作思路,对城区实施综合整治,使我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显著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区管理与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力争到2022年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并获得“国家卫生县城”称号。

三、主要指标

(一)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出台爱国卫生工作、病媒生物防制、控烟等爱国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爱卫会办公室独立设置机构为正科级单位,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单位有爱卫办公室及专(兼)职爱卫工作人员;

(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四)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无旱厕;

(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路灯亮灯率≥95%;

(七)近三年县城城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八)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

(九)近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超市、农贸市场、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餐饮单位服务人员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十一)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十二)开展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建设;

(十三)县所辖乡镇的省级卫生乡镇比例不少于30%;

(十四)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十五)创建标准详见《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规划(2020—2023)年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一)创建准备阶段(2021年1月—2021年2月)

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开展创卫工作学习及实践调研,拟定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规划及方案。

(二)全面启动阶段(2021年2月—2021年3月)

召开全县创卫启动大会,营造浓厚的创卫氛围,根据实施方案明确创卫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召开协调会,确定创卫牵头机构,分解工作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召开启动大会,并留存照片及资料)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3月—2021年8月)

各创建责任单位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创建工作;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提升整治;落实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以一对一交办单的方式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四)自查申报阶段(2021年6月—2021年7月)

对照创卫标准和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对尚未达到标准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形成各模块申报资料,于2021年7月中旬前交市爱卫办整理和复核。符合条件后,7月底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推荐。

(五)暗访和全面技术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7月—2021年9月)

省爱卫办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工作进行暗访,暗访合格后对暗访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将组织创卫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技术评估验收。

(六)巩固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

国家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省爱卫办实地暗访、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审定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抽查合格,并对社会公示后下发命名文件。力争获得国家卫生县城称号,同时进一步完善创建长效机制,促进创建工作常态化管理。

(七)总结表彰

认真总结创卫成果,建立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对在创卫工作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才能确保创建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创卫工作责任。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指挥部(见附件2),下设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办公室(简称创卫办),设置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档案资料管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具体人员由创卫办从各相关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体办公,办公室设在卫健委。主要负责创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督导检查、通报、汇报、总结和指导创卫各项日常工作,县各牵头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也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领导。各级部门都要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爱卫办)专兼职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范围任务。

(二)建立联络机制。制定《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联络机制。把联络员机制延伸到二级机构、社区(村)、小区,即灵城镇、渔沟镇、下楼镇、开发区、县直各单位(二级机构)、社区(村)、小区要提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建立国家卫生县城创卫群,便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显示屏等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发挥出来,营造“全民创卫,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真正成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不竭动力。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建立多层次的督导考核评比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引入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政令畅通、行动统一、取得实效。县委办、县政府办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县委、县政府将对创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给予国家卫生乡镇10万元、省级卫生乡镇8万元、省级卫生村(社区)3万、省级卫生单位2万元奖励。国家卫生县城创建表彰奖励办法依据文明创建实施。对问题突出、未完成创卫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健全机制,加大投入。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领导机制、投入机制、法规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投入力量,安排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工作经费。同时,通过积极争取项目、招商引资、整合资源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居民建设宜居宜业的居住环境,争取早日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在灵璧县光荣簿上添上一项特殊品牌。

附件:1、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各单位职责

2、关于成立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指挥部的通知

附件1

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各单位职责

(1)县委办(督查室)、县政府办(督察局)

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调度、问责等各项创卫工作。

(2)县卫健委、县爱卫办

1.爱卫办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能承担起爱卫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督促各成员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爱卫会健全组织,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并落实卫生制度。组织指导各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整治四害孳生地,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2.根据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总体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在县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县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宣传、督导检查、通报、落实、总结等各项创卫工作。

3.健康教育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形成全县健康教育网络。抓好县级健康教育社区示范点建设,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每年自编、购置、翻印的宣传资料不少于8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病房设立卫生知识宣传栏,增设健康教育处方。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健康教育专业培训,培训覆盖率≥98%,有完整的培训档案。健康教育列入病区常规工作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开展健康咨询。门诊和病区必须使用统编健康教育处方,使用率≥80%。卫生报刊发行到科室和病床,并通过座谈会及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候诊、就诊、住院、出院健康教育。医院积极参与社会性健康教育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网点要充分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医院健康教育资料齐全、规范,并按年度装订成册,实施档案化管理。指导各单位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4.对旅店、文化娱乐、美容美发、浴室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核发工作坚持标准,严格审查把关;督促经营单位(含个体)将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岗位,调离率达100%;督促经营单位(含个体)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定期督促、组织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培训率达100%,培训合格率达100%。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监督,主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县城相关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户)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个人卫生良好,着装整洁。

5.加强对传染病的监督监测,疫情报告网络健全,计划免疫门诊的建设及疫苗接种率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按规定设立的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逐年降低发病率,对城区饮服行业、公共场所及在校学生的肝炎等疫苗接种率达80%以上,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无因处置不及时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肠道门诊的建设要达到规范化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创建要求建立门诊日志,登记率≥85%。各医疗单位除四害措施落实,四害密度、鼠迹、蟑迹以及防蝇防鼠设施均达到国家规定。

6.严格执行高层楼房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认真贯彻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对全县饮用水末梢水和高层楼房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疾控机构做好卫生监测工作,监测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监测资料齐全。近三年来,县卫生监督机构有对自来水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检查记录。疾控机构按规定要求对末梢水进行监测,各监测点的监测资料完全。按规定要求每年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样监测,资料齐全。认真做好城区自来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抓好公共场所卫生、四害密度监测以及传染病防治等基础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资料齐全、准确、规范。

7.城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建成市或省级无吸烟单位,有禁烟制度和标志,必须做到地面无烟蒂,无吸“游烟”者,会议室、接待室、诊室和病区禁止放置烟缸,控烟工作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考核,奖惩落实。

8.做好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的创建工作。

(3)文明办

协助创卫办(图片、数据、总结等资料共享),做好各项创卫工作。

(4)县城管局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相应制定市容、环卫、绿化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力度。

2.有健全的市容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并能够按照管理要求正常开展业务工作。加快市容美化建设步伐,对不符合市容标准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空飘物、过街横幅及乱贴乱画组织清理整顿。

3.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直管公园(景点)游览道路、活动场所、厕所、水面等保持清洁卫生,环境优美,配有一定数量的果壳箱,并保持整洁完好。有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有卫生宣传标语牌或橱窗。开展禁烟活动,公共场所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做好直管公园内的饭店、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工作,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向旅客销售食品一律为袋(罐)装化,并且要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4.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加强街头摊点执法检查,杜绝乱设车摊。对流动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对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做到清洁卫生,垃圾日产日清,并做到周密存放,地面无积水,无食物残渣。

5.城区袋装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扎口投放。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要按照比例放置垃圾桶,桶内有套袋,垃圾桶要整洁、摆放整洁规范。要做好垃圾分类宣传,有条件的建立垃圾分类示范站(点)。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卫生公厕标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

7.城区道路两侧单位围墙完好、美观,无残墙断壁,推行透空式、透景式围墙。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5%。

8.沿街雨阳篷设置规范、美观,无破损、无污垢。严格占道管理,无未经批准的占道堆放、作业。经批准的临时占道堆放、作业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占用,并做到整齐有序、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经批准的破路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恢复路面,无凹凸不平。主次干道两侧无乱设的摊点。街巷、住宅区经批准定点设置的摊群,按照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有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摊群实行统一货架、统一面积、排列整齐,指定经营项目,禁止溢摊、超项目经营。各种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摊主随摊配置密闭垃圾容器,确保摊点周围清洁卫生。主次干道、街巷、住宅区的墙壁、电线杆、公用设施无乱贴乱写乱画。公共环境整洁卫生,地面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瓜皮果壳等杂物,无痰迹。主次干道两侧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有序停放。

9.沿街单位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实行门前三包,并做到有专人分工负责、组织网络健全;有管理规定、职责、计划和检查评比、总结制度;有专(兼)职执勤员,佩戴统一标志;有责任牌、责任书,责任范围、内容明确,日常管理记录齐全。

10.沿街两侧户外广告、标志牌、单位门牌美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按批准的地点设置。公益性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0%以上。各类广告牌定期出新,无破损、无油漆驳落。未经批准,各类线杆禁设广告、禁设过街横幅,各类建筑物禁设布类条、横幅广告。城区主次干道路牌、门牌统一、齐全、美观,设置醒目。公益性、政治性宣传标语、宣传画等设置美观,并及时撤除或定期出新。

11.主干道临街两侧楼房,在道路上视野范围内看不到阳台内乱堆乱放。城区所有主次干道、街巷、城乡结合部无积压暴露垃圾渣土,无卫生死角。城区居民无违章饲养畜禽。

12.严格执行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强化城市绿化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维护好各种园林基础设施,保护好名胜古迹;抓好城区绿化工作,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13.加强对行道树、钟灵广场、滨河公园、绿岛、公共绿地管护工作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防治病虫害,定期修剪枝叶、浇水,适时清除死树、野藤、枯枝、败叶;城区街道有花、草、行道树,道路绿化无死树、枯树(枝)、缺株现象;城区街头有绿化美化景点,并有专人维护,有详细的规划施工及施工验收资料;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重点加强对直管公园、游园、市民广场及路旁绿岛的管理和卫生监督检查,做到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绿地建设完善、美观、整洁,各项卫生管理、环境保洁、垃圾清运、公厕卫生、除四害、公共卫生设施等符合国标要求。居民楼、办公楼和绿化带、行道树上无乱挂乱晒的衣物、拖把、扫帚等物。

14.提高居住小区的绿地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签订绿化责任状,落实责任制,通过推广庭院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装饰绿化以及盆栽植物花卉等形式提高单位绿化、美化水平,建成一批园林式单位,并有申报、命名文件和检查考核制度等资料。

15.负责强化对全县各级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掌握全县物管小区现状,制定物业管理小区创卫达标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摊点、除四害、绿化美化等专项整治,跟踪督查物业管理企业的卫生管理和举报整改工作,确保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提高市民满意率。

16.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各相关镇(街道)做好城郊结合部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针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相对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检查、协调、督促。

17.建立健全并指导各镇(街道)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资料、台账及检查考核原始记录,完善创卫档案资料管理。

(5)县市场监管局

1.加强对全县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2.加强对城区副食品批发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腐烂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督促各副食品批发销售者建立健全各类食品的存放、索证等规章制度,相关卫生设施设置与措施符合卫生标准。

3.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严厉查处有照异地经营行为。严格控制城区主干道和广场周边经营废品收购、机动车辆修理、铝合金门窗制作行业的证照发放。

4.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户外广告。严格把好烟草广告审批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城区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5.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就餐场所悬挂或者摆放,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6.督促食品销售批发单位完善和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过期退市等台账资料。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7.对城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实施。各类法定证件齐全、有效,督促各单位健全各种卫生制度、卫生管理机构网络及组织。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持证的检验人员,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齐全,确保所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食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8.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要对食品从业人员加强卫生法规、卫生知识等培训和考核,资料齐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食品从业人员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工作。将患有有碍食品卫生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岗位,体检、持证、调离率均达到100%。督促食品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戴戒指,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操作前洗手消毒,熟食卤菜操作时应戴口罩。

9.监督城区各食品加工企业落实加工和储存场所各项卫生措施及用具消毒设施。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在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严格按照隔墙离地、分类分架存放。食品仓库做到专室专用。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时,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严禁采购、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及原材料。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及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督查。

10.开展各类食品的抽检,检测项目基本齐全,抽检合格率达92%以上。

11.根据《国家卫生县城标准》,负责做好对基层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和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涉及市场监管局执法范围检查所需的资料、台账及检查考核原始记录,完善创卫档案资料管理。

12.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县生态环境分局

1.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贯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进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环境执法检查,查处各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2.协调全县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完善烟尘控制区工作,进一步扩大城区烟尘控制范围;强化组织烟控区内炉、窑、灶的管理,加快清洁能源的建设步伐;搞好环境监测工作,力争城区环境保护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3.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工作,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督促全县重大环保项目按时竣工并参与工程检查验收。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4.加强噪声达标区建设,严格噪声监督管理,强化声控区各类噪声的综合整治,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在60分贝以下。

5.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严把环保预审关,加强污染源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强化现场监理,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确保无特大污染事故发生。

6.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不少于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7.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环境保护投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界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暂不包括生态保护、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工厂搬迁费用。不包括市政工程、道路、水利、防洪、饮水工程等间接投资。

8.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考核前两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7)县公安局

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章,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完善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坚决清理利用交通设施设置的非法广告。

2.主次干道两侧、风景区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查纠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禁止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禁止拖拉机、畜力车进入城区;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停车场的管理,交通干线人车分流,同时做好规定路段的机动车禁鸣工作。

3.做好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的防火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4.根据环保法规的要求,会同县环保局做好汽车尾气排放监测和交通噪声控制管理工作。

5.严格按照法规抓好城区禁止养犬工作,捕杀无证家犬。

6.强化对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精神病患者、无业游民、乞丐的管理救助工作。

7.严格暂住人口管理。协助有关社区加强对暂住人口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并签定《文明卫生公约》,定期开展居民守则教育。

(8)县教体局

1.健全和完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计划、总结、检查等台账资料齐全。落实各中小学、幼托机构内部卫生管理措施,制定考评制度和奖惩措施,实行管理责任制。

2.全面推广实施城区中小学健康教育活动。学校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内容定期更换,宣传栏至少每季更换一期,班级黑板报至少每月一期。中小学健康教育活动要多种多样,每学期不少于两次。“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推动一个社区”的活动有明显成效。初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做到有老师、有课本、有课时(每周0.5学时)、有教案、有考查和成绩。普及健康卫生知识,确保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行成率90%以上。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资料,按要求形成卷宗,班组健康教育工作逐项统一填写在“健康教育工作记录本”上。

3.对照检查评比标准,做好城区中、小学室内外卫生和环境的美化、绿化工作,实行垃圾袋装化,争创卫生达标单位;各学校幼儿园食堂、厕所全部达到卫生标准。认真做好除四害工作,蚊、蝇、鼠、蟑密度符合国家标准。开展学习文明市民守则,坚持“八要、八不”教育,积极开展争做文明市民活动。

4.按照统一部署,将城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大门和围墙粉刷出新。加强卫生硬件设施建设,每层楼有上下水设施,洗手水龙头数量足够。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规定指标中选项为“A”的学校分别达90%。依据中、小学《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开课率”等5个项目总得分不低于自评分的95%。

6.中、小学以及幼儿园应创建县级“无吸烟单位”。单位有控烟制度并置于醒目处,有专人管理,有定期检查记录,奖惩落实。有规范标准的禁烟标志,禁烟范围内无吸烟者和烟具、烟蒂、烟灰。

7.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重点加强对游泳场馆、体育场馆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管理、内外环境保洁、公厕卫生、除四害、控烟措施、公用卫生设施、微小气候、空气质量、游泳池水质等符合国标要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8.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深入宣传开展居民健身活动,大力倡导“全民健身、文明健身”运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全民健身设施要确保清洁、完好。

(9)县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城区汽车站的管理。卫生保洁制度健全,落实到人,内外地面无污物、痰迹、烟头、纸屑,门窗整洁、玻璃明亮。

2.按照规定数量配足封闭式垃圾箱、果壳箱,每天定时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厕所达到二类卫生公厕标准,并落实专人保洁,做到基本无蝇蛆、无臭味,便池无尿垢、洗手设备完善、下水道畅通。

4.候车室通风设施良好,设立醒目的禁烟标志。管理制度上墙,有卫生检查人员。配有专用吸烟室,室内二氧化碳、温度、照明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建立规范的监测档案和监测报告。

5.为旅客服务的饮水设施完好无损、清洁卫生;销售的食品一律为袋(罐)装,并且有厂名、品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车站开设的饭店、招待所要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6.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7.各车站及所有单位“门前四包”得到有效落实。

8.车站除害灭鼠效果明显,灭蚊、蝇、蟑螂措施落实,有鼠情、蟑情监测记录,设置灭鼠、灭蟑毒饵盒(站),并指定专人负责,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和控制标准。

9.候车室出站口及其它公共场所,要设立固定的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卫生知识。

10.加大客车(出租车)卫生保洁管理力度。保持车身整洁,车厢内清洁,无垃圾杂物;座椅套清洁卫生,每半月更换一次;车内有禁烟标识。

(10)县住建局

1.负责强化对全县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组织制定整治方案,牵头开展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使所有在建工地达到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放和积存、无杂物乱堆放、无盲流聚集、无违章搭建、无蚊蝇孳生地等国标要求;所有施工工地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督查老城改造的各项工程,确保做到围场作业、文明施工、工完场净。

2.城区内建筑施工工地不得在夜间(晚10时以后)施工,确因工程需要进行连续施工的,需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控制施工噪声,查处违规行为。各建筑工地在实施建设前应向县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做到封闭施工、防止尘土飞扬。

3.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单位卫生达标评比活动。抓好所属单位食品卫生,对餐饮行业按省级卫生县城标准检查督促,确保达标;抓好“除四害”工作。加强建筑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的管理,按要求配备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卫生保洁工具,切实做好除“四害”工作,完善工地净化、美化工作。

4.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建立安全工地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施工队伍严肃处理。

5.施工场地一律用围挡或砖砌建施工隔离围墙。外侧用白灰浆粉刷一致,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日期等。工地内部各类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场地隔离围墙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和建筑下脚料。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性路面,长度不少于5米。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前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保证车轮不带泥土上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超载,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遗洒、滴漏。工地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定人管理,日产日清,并定时灭杀蚊蝇。工地无小型积水、暴露性垃圾等蚊蝇孽生地。工地要按照卫生厕所标准设临时厕所和蓄粪池,并有专人保洁,定时做好清掏、消毒工作,确保无蚊蝇孽生。

6.督促所属部门对所管理直管公房小区的道路、排水、化粪池、绿地、车库等公用设施加强管理和养护,强化对房产系统出租门面房的卫生监督管理。

7.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利用展板、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积极组织并参与健康教育进社区(村)、进小区、进家庭等五进活动。

(11)县文化和旅游局

1.组织、指导、督查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网络健全、本底资料规范、工作任务落实。

2.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重点加强对影剧院、游艺厅(室)、歌舞厅、书店、音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卫生管理、内外环境保洁、公厕卫生、除四害、控烟措施、公用卫生设施、用具消毒、微小气候、空气质量等符合国标要求,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场所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传染病患者调离率达100%。室内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有疾控中心的卫生监测报告。

3.督促影剧院、图书馆等大众文化单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城区各影剧院在放映影片前加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健康教育影视片、幻灯、卫生宣传标语等,并且利用电影广告橱窗宣传创建卫生城市的知识。

4.影剧院、KTV等文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贴有禁烟标志。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和歌舞厅要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确保正常运转。

5.督促全县景区(点)保持游览道路、活动场所、厕所、水面清洁卫生,环境优美,配有一定数量的果壳箱,并保持清洁完好。有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和卫生宣传标语牌。开展禁烟活动,所辖公共场所有醒目禁烟标识。

6.认真督促所属单位搞好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7.各文化和旅游娱乐场所内要设置标语牌,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意义、目的和卫生知识。

8.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所属娱乐场所内噪声控制管理。

9.督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结合行业管理做好卫生县城创建工作。

(12)县商务局

1.加强大、中型商场和超市规范的管理,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规范管理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13)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卫生厕所改造及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城区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14)县水利局

1.组织、指导、督查管辖范围内城市河道水域和两岸沿线的单位、居民贯彻落实《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网络健全、本底资料规范、工作任务落实。

2.负责制定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主要河道整治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牵头组织河道整治工作。

3.城区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收纳水体相应的排放标准。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加强对城区地面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管。特别是对供水单位的人员管理培训、卫生许可证办理、消毒设施配备及使用、水厂及二次供水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水质自检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15)县财政局

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及健康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适应工作需要的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活动经费。

(1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组织、指导、督查全县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职责分工明确、组织网络健全、本底资料规范、工作任务落实;认真宣传、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并依照灵璧县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报建批勘管理,尤其要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中有关指标要求,重点加强对市政、环卫、绿地及架空线等设施的创卫达标管理,做好规划编制和监察、验收工作。

3.强化规划管理,组织规划执法大检查,巩固成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市容、道路、公路、河道、居民小区管理的建设行为。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无违法建设。

(17)县融媒体中心、网宣办

1.制定宣传报道计划。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不同阶段、不同重点,及时跟踪报道创建动态,宣传典型;对创建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曝光。及时报道(或摘要播出)有关创建卫生城市的通告、通知、决定。

2.播放刊登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公益广告。开辟有关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内容的专题节目,电台每周一次,电视台每两周一次。要开设健康宣传教育栏目,并免费播放卫生防病公益广告,电台每周二次,电视台每周一次。在健康宣传教育栏目中设立控制吸烟专题节目。有播出情况表和预告,并有录音、录像资料备查。

3、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要定期开展健康教育等宣传活动。动员各单位(包括私企)电子显示屏播放创建内容,营造创建氛围。

(18)灵城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

1.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任务落实,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主要公共场所、街道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社区(村)、小区有健康教育宣传栏(二月为一期),定期向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普及率达95%以上,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辖区各医院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80%。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康教育实施率达100%,教师、教案、课本、课时、评价“五齐全”,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80%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职业卫生、妇女保健知识培训率≥95%,知晓率≥80%。

2.辖区主(次)干道、街巷、生活小区全面推广普及垃圾袋装化。环境卫生实行全天候、全覆盖、长效性清扫保洁,清扫保洁率、垃圾清运率达到100%。加强辖区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完好率≥98%。辖区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开展城郊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除露天粪坑;按管理权属,定期清理卫生死角,清理辖区内河道所积垃圾和河面漂浮物,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4.辖区各沿街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全面落实,落实率达100%。

5.辖区街巷、生活小区容貌整洁,楼道内整洁,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主要街道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标语、广告、牌匾设置合理;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堆乱放现象。

6.辖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经营单位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五病”调离率均达到100%。

7.食品卫生:

①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作为科学发展评价及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②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③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工作有计划、检查和总结。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定期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食物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食品安全监督覆盖率达100%。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完善;食品库房操作间整洁,设施布局合理;抽检餐具消毒工作落实;食品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持有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五病”调离率均达100%。

⑤食品生产、加工操作程序规范,各类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2%以上。

⑥对街头饮食摊点进行规范管理,集中设置,备案后方可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棚、隔)制作食品,有防尘、防蝇、冷藏、餐具消毒设施,采用工具售货,控制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严禁占道经营,卫生状况(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生熟分开、餐具消毒、防尘防蝇、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合格率达100%。

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定型包装食品标志达标率达100%。

8.城区除四害、禁养家畜、规范养宠物工作:

①各级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年内通过省级病媒生物专项评估验收。

②病媒生物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药物消杀科学合理,成效明显。

③病媒生物工作资料台账完整,监测数据可靠,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C级标准,防鼠、防蝇设施标准合格,并达到B级标准。

④组织开展城区禁养家禽家畜和规范饲养宠物活动。

9.辖区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①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资料齐全。

②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日产日清。

③单位和居民区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设摊点。

④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治措施落实;职工食堂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⑤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控烟措施落实。

(19)灵璧县、下楼镇、渔沟镇

分别按照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并做好创建评估验收工作。

附件2

关于成立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指挥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灵璧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指挥部,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政        委:刘博夫(县委书记)

指   挥   长:赵  明(县委副书记、县长)

第一副指挥长:刘  建(县委副书记)

副  指 挥 长:张安文(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  磊(县委办公室主任)

孙荣才(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丁  猛(县纪委副书记  监委副主任)

叶振友(组织部副部长  机关工委书记)

孙荣才(开发区工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

温  瑞(灵城镇镇委副书记  镇长)

单  敏(县卫健委党组书记  主任)

尤计存(县城管局局长)

梁  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姬在杰(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尹传华(县教体局局长)

庄维东(县住建局局长)

张  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政委)

邱  峰(县商务局局长)

王  锰(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殿海(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正鑫(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朱旭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

晏金两(县水利局局长)

张启海(县统计局局长)

刘  兵(县经信局局长)

郑殿武(县医保局局长)

卢灿龙(县应急局局长)

郑才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皮殿飞(县财政局局长)

徐纪元(县编办主任)

尹传敏(县人社局局长)

钟  鸣(县发改委主任)

谢化银(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肖  剑(县总工会副主任)

张晓静(团县委书记)

徐  娟(县妇联主任)

陈  燕(县红十字会主任)

乙小奋(人武部部长)

朱  茗(武警中队指导员)

桑  涛(消防大队教导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卫办)负责处理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日常工作,单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吕耀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办公室(创卫办)日常工作。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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