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综合文广站: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传承人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我县已公布的第一、二、三、四、五批县级非遗项目;
2.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居住或长期工作在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原则上不超过 55 岁,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艺10年以上,有后继传承人;
5.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以下情况不予申报和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三)申报范围和申报名额
1.已公布的县级非遗名录的项目,每个项目最终评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2.确有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考虑推荐;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可酌情增补传承人名额。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填写申报材料。各镇(开发区)综合文化站对所属区域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筛选,提出名单和推荐意见,经审核合格的,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各乡镇每个项目原则上推荐不超过2人。
2.评审。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
3.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技艺特点等,申请及授权书;专家评审意见、各镇(开发区)推荐意见等(见附件2);
(二)申报片(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推荐报告:各镇(开发区)综合文化站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本单位申报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正式报告,附推荐清单(见附件4);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及照片(电子版文件名须附文字说明及摄影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音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择优推荐。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择优推荐。
(二)严格审核,保证质量。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三)规范整理,按时报送。申报材料(推荐申报表、推荐报告、证明材料)电子文本、申报片统一拷贝至U盘,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3份,务必于2023年9月28日前,统一寄送至县文旅局(以邮戳寄出时间为准)。所有提交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 系 人:刘灵
联系电话:6026007
邮寄地址:灵璧县文化活动中心(老一中东门进)4楼 文物事业管理股
附件:
1.灵璧县县级非遗名录
2.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3.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4.推荐清单
灵璧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灵璧县县级非遗名录.doc
附件2: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doc
附件3: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doc
附件4:推荐申报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