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试点各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迅速开展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确保精准把握政策法规调整内容,熟练掌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各项业务,有效处理疑难问题,做到耐心解释、规范登记、妥善处置。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及时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电脑、打印机、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电子签名、指纹采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数据补录和电子化工作,确保联网可查。
2023年5月23日
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扎实稳妥有序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助力推动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调整事项
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婚姻登记双方中有一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非现役军人方在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跨区域办理离婚登记的,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
(二)非试点工作调整情形
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徽省内的,不能在安徽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婚姻登记各项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办理方式
申请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可以提前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进行预约,确保一次性顺利完成跨区域婚姻登记事项办理。通过电话预约的,可以拨打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电话进行预约,具体可通过登录安徽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浏览政务信息公开栏查询。待安徽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供资料预审功能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预约系统提交应预审的相关证件材料等,预审通过后在预约时间内到相应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业务。网上预约平台入口为安徽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皖事通”手机APP、各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四)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婚姻登记处查看有效居住证原件并与身份证、户籍簿等进行比对核验,留存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内,选择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具有重要意义。省厅按要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推进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各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纳入主题教育活动民生项目清单,积极争取纳入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指导力度,强化人员、场地、经费等各项保障,强化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强化服务保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业务范围、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咨询热线等内容,及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等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根据当地实际增设“跨区域登记”或“跨省通办”服务窗口,主动与公安户籍部门对接,在婚姻登记处适宜位置放置居住证办理指引物料,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统一配备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读取、电子手写屏等智能设备,实现婚姻登记所有窗口智能设备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自助办理智能终端。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落实,注重工作时效,确保跨区域登记服务全覆盖,坚决杜绝指定仅由部分婚姻登记机关承办等违规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业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统一政策尺度,提高业务能力,做到规范登记。加强婚姻登记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严格执行登记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加强婚姻登记员力量配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待遇水平,保持队伍稳定。健全以“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提升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一站式、综合性、人性化的公共服务阵地、“网红打卡地”和凸显当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积极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办理,推广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应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四)推进信息建设。指导婚姻登记机关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婚姻登记证补办、补发等相关工作,综合采取补发婚姻证件、补录核对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等多种方法,不断补齐、修正、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确保新形成的登记档案全面电子化。对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和电子化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及时将已电子化的婚姻登记档案导入我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完善数据信息,提高数据质量,夯实业务基础,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积极运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发挥全国审查、档案电子化等功能作用,确保婚姻信息准确、查验工作到位、登记办理规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登记预约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预约明确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一次性顺利完成登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帮助群众清晰了解和准确掌握跨区域婚姻登记相关事宜。指导婚姻登记员保持良好服务态度,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有效处理疑难问题。准确分析研判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及时回应、正面引导、妥善处置,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附件: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
附 件
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职责
为推进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加强工作的布局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决定成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高光权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张 臻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陈 波 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石 亮 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
吴冬梅 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方 滨 合肥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冠宇 淮北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蒋召亮 亳州市民政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郭子娟 宿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 峰 蚌埠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郏振林 阜阳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邢晓虹 淮南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卢文明 滁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宣兴中 六安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盛华为 马鞍山市民政局三级调研员
樊开兵 芜湖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 燕 宣城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莉 铜陵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洪大保 池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 沛 安庆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汪 媛 黄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员:完劲松 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
苏金桓 淮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付 蒙 亳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九级职员
朱 磊 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何树余 蚌埠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陶进军 阜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李 静 淮南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负责人
林 伟 滁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陆金富 六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包剑文 马鞍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科长
蔡 祥 芜湖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郭 丹 宣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副科长
施立平 铜陵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科长
甘志亮 池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马晓雷 安庆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负责人
吴伟峰 黄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臻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协调解决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协调会议和业务培训,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贯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工作落实情况,遇到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