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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10 11:48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间:2023889:30

题:灵璧县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点:灵璧县政务中心(305会议室)

发布人:灵璧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解德勇

主持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存号 

邀请媒体:灵璧融媒、灵璧发布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灵璧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灵璧融媒、灵璧发布

首先,请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解德勇发布有关情况

【发布人】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午好!

我县2023年6月1日起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调整事项及证件要求如下:

试点工作调整事项

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婚姻登记双方中有一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非现役军人方在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跨区域办理离婚登记的,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

非试点工作调整情形

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徽省内的,不能在安徽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内,选择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解局长的介绍了有关情况,媒体朋友如有其他关心的问题,会后可以与县民政局联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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