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璧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灵璧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灵璧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20号)、《2023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宿养老办发[2023]3号)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和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1474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工作,2023年试行家庭养老床位20张;全县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20个;新增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13个;建成1家智慧养老机构。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对于去世高龄老人,从去世起下个月停发。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申请,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直接审核确认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申请,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审批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对象、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和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家庭。2023年全县改造1474户。
(2)补助方式及标准。釆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和《灵璧县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原则上每户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镇(开发区)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镇(开发区)、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由所在镇(开发区)政府先行组织逐户验收,县民政局组织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1)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全县2023年试行家庭养老床位20张。
(2)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家庭床位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每户服务费用为每月200元。
(3)实施步骤。县民政局安排试点任务计划,按照《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相关要求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落实。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镇(开发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依托镇(开发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运营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镇(开发区)提交申请,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1)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民政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财政局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2)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对于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机构,运营补贴予以上浮,分别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20%、30%、40%。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社会养老机构新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推进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
1.托养对象及指标。新增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13个。
2.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失能老年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镇(开发区)。镇(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镇(开发区);由镇(开发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七)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1家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2.补助方式。按照标准对创建情况评估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资金为20万元。
3.实施步骤。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开展创建工作,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多措并举,保障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按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及护理员,并保障其工资待遇,护理人员薪资待遇每年递增5%。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补助资金。
(三)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