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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灵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06 16:48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发〔20229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财政所:

    现将《灵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民政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256

 

 

 

 

 

灵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和县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按照省厅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综合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灵民发〔202111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灵办发〔20211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和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乡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乡镇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城乡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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