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组织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局迅速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由相关股室业务骨干组成起草小组,将《实施办法》逐条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
2022年4月14日,我局以文件形式书面向20个乡镇(开发区)和12家县直单位征求意见。在征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形成送审稿。
3、会议审查
2022年4月30日,我局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审查。随后经21家单位同意后,印发实施办法。
四、工作目标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个部分。
一是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是目标任务。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是实施内容。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社区认定、动态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保障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原则上,低保标准按照省厅指导意见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综合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四是保障措施。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统筹、强化考核监督三个方面。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解读人:灵璧县民政局韦彩艳
咨询电话:0557-668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