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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17 10:29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审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璧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灵璧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能效保障,接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民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改善民生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将城乡低保县级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城乡低保事项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让低保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用上更加明显。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基层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有序,下放权限。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权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明确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各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低保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工作;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履行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审核和审批,以及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每月月底前完成低保系统数据更新并提交生成最新数据。

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是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县级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提交的城乡低保对象名单和发放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县民政局对全县城乡低保审批权仍具有监督和审核权限,以保障我县城乡低保审批管理等工作做到准确、公正、规范。

(三)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县民政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和保障水平。

(四)完善信息数据,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城乡低保网上无纸化审批工作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经济开发区)统一使用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受理和审核审批,并结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城乡低保家庭核查工作,全面提高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针对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此项改革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低保工作权责不一问题,全面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列为当前民政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配足配强民政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落实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发放、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知晓申报流程等。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本单位社会救助工作办公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信息数据上传顺畅、运行平稳安全。

(五)严格纪律监督。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严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息访保”,防止“错保”“漏保”。完善主动发现和瞄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坚持谁签字、谁负责,严禁骗取、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灵璧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灵璧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灵营商组〔2020〕3号)同步废止。

附件:1.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领导小组

2.灵璧县城乡低保工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细则

 

 

 

 

 

 

 

 

 

 

 

 

 

附件1

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明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闫  超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圣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叶振友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尹  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督查办负责人

徐纪元   县委编办主任

李祥荣   县民政局局长

徐  敏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局长)

皮殿飞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余新峰   县审计局局长

单  敏   县卫健委主任

钟  鸣   县交通局局长

刘孝成   县司法局局长

解传祥   县教体局局长

尹成敏   县人社局局长

郑殿武   县医保局局长

唐  锐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梁  生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沈  虎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维亚   县残联理事长

张大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荣才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温  瑞   灵城镇镇长

曹  引   虞姬镇镇长

陈  荣   韦集镇镇长

李兆杰   向阳镇镇长

许  聪   黄湾镇镇长

刘秀山   娄庄镇镇长

胡  滨   杨疃镇镇长

张  杰   浍沟镇镇长

王宏伟   朱集乡乡长

卜凡永   游集镇镇长

刘金虎   下楼镇镇长

程  坤   朝阳镇镇长

钱  钊   渔沟镇镇长

徐加林   大路乡乡长

谢  珂   高楼镇镇长

刘咪咪   大庙乡乡长

薄文杰   冯庙镇镇长

李  旭   禅堂镇镇长

李  欢   尹集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民政局,李祥荣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统筹抓好综合协调、流程细化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附件2

灵璧县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

工作实施细则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或补齐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灵璧县范围内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并且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的(一年以上),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审核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申请的前置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进行。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镇、村(居)为单位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四)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审会审批。

三、城乡低保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一般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召集(受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也可由分管负责人召集),且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会议讨论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会议结果、评审意见和《审核审批表》需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四、县级备案管理

县民政局结合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审批结果进行审查,并对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全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健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以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高拍仪录入低保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对A类、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同时应按月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应立即停保。复核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上传到低保系统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七、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按照“当月审批,下月享受”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资金发放花名册保持一致,提交生成最新数据。

(三)每月5日前,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系统生成后的数据,及时报县财政局申请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咨询股室:灵璧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咨询电话:0557-60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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