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二、实施主体
灵璧县民政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五、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六、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暂行)》(灵低保组发〔2021〕1号)执行。
七、办理材料
1.婚姻状况;
2.疾病证明;
3.残疾证明;
4.房产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
6.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
8.就学证明;
八、办理流程
居民书面申请→乡镇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民主评议→张一榜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张二榜公示→乡镇审批领导小组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发放低保证、低保金并长期末端公示。
九、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信息核对和公示时间)
十、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信息核对和公示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电话
0557-6030448
十三、投诉电话
0557-2379110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各乡镇民政所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办结后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