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纷纷涌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在网上开设虚拟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正常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旗号,在网上从事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损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的在网上发表违背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或煽动宗教狂热,或污蔑攻击宗教,或挑起宗教间矛盾,影响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在网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分裂主义思想,鼓动和策划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定,危害国家安全。亟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包括涉宗教的互联网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细化,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12月3日至4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近日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予以解读:
《办法》全文共5章36条,分为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二、《办法》对违法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与行为有哪些内容?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发布下列宗教信息属于违法
1、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2、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3、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4、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6、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7、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8、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9、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
1、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2、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除特定情形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属于违法
特定情形指的为两种:
一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二是第十六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除此两种情形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发布的以下5方面内容都属于违法:
1、网上传教
2、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3、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4、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5、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