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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2022年5月版,454条)

文章来源:安徽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8-15 16:59 责任编辑:程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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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67条)

1.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各地可在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4.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5. 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可提高至100%。(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6. 引导在线旅游平台进一步下调旅游企业服务费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7. 推动茶叶、中药材等特色产品形成以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为基础、出口品牌为纽带,龙头企业带动、“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的联盟发展模式,提高出口规模和附加值。(皖政办〔2022〕5号,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8. 对符合条件的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通过“免报直发”等方式及时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定就业岗位。(皖政办〔202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9.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内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停业的企业不纳入缓缴范围。(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10. 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皖文旅秘〔2022〕78号,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1. 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皖价费〔2014〕14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 2022年12月31日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餐饮、住宿企业减半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同类收费减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其中最大的减免幅度执行。(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 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社会资本在完成生态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可优先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皖政办秘〔2022〕26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4 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相关新兴产业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15. 对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结算中心、营运中心等,且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各地可最高给予实缴注册资本3%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16. 对在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17 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由各地给予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18. 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各地可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升规纳入核算的信息产业企业,各地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市场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统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9. 支持省属高校聚焦十大新兴产业,设立一批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转化基地,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共性技术研究院10个左右、产学研合作平台100个左右,鼓励所在市、县在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做优做强已有商协会,促进其“强筋健体”;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产业商协会。(厅〔2021〕36号,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1. 鼓励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人物主导组建新型商协会。引导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新兴产业商协会加快设立。支持各类新经济新业态商协会发展。(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2. 鼓励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针对企业专业服务需求,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商协会会员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鼓励支持商协会牵头起草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牵头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提出推动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产业发展持续建言助力。鼓励支持商协会在我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及会议,支持行业企业品牌建设,打造品牌商协会。鼓励商协会建立行业数字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3. 鼓励支持商协会按照“会企分开”原则,依法设立专业化招商公司,加大社会化招商力度。鼓励商协会根据我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联合专业招商机构广泛开展“双招双引”。鼓励商协会牵头举办行业性展会、峰会、创新创业大赛和承办招商推介会、投资恳谈会等各类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厅〔2021〕36号,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4. 鼓励商协会联合创业类组织、创投机构举办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团队。(厅〔2021〕36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5. 对商协会招商的,同样享受招商奖励。鼓励商协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按规定享受不低于园区现有支持政策。(厅〔2021〕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6. 鼓励省外企业家来我省设立异地商会,在我省承办全球性或全国性活动;支持在皖异地商会建设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龙头商会。支持组建异地皖籍企业家商会,鼓励全国各地皖籍企业家商会积极参与我省“双招双引”。鼓励我省商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结成友好商协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厅〔2021〕3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7. 对在协助政府起草行业标准、规划和政策文稿,组织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双招双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商协会,可根据贡献度,在科学评价基础上,择优给予奖补支持。(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28. 凝聚部门合力,强化思想共识,依托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商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评估商协会工作绩效,对成绩突出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其工作经费予以补助。市级奖补资金,省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厅〔2021〕36号,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9. 鼓励企业升级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30. 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涂料、环保、化妆品等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领军企业和重大项目,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31. 支持按照开发区规范管理要求,通过依法依规扩区方式,将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园纳入相关省级开发区建设管理。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皖政办秘〔2021〕2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2. 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 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4.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5. 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评选10—30个“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每个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个左右“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落地建设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并在省内外推广。(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36.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主办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软课题研究等,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37. 支持中国声谷引进国内外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按引进孵化基地、创投基金、猎头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年服务收入2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38. 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持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贡献度。实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三年发展规划,支持发展势头好的基地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突出抓好产业链招商,编制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实施方案,促进产业链加快向中高端跃升。(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单位,各市政府负责)

39. 加强省级统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效益,鼓励各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40. 开展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专项行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41. 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和企业开展国家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两业融合发展品牌。(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42. 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绿色供给,促进文旅、养老、育幼、研学、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积极发展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负责)

43. 深入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稳步提升供给和调峰消纳能力,加快缩小可再生能源占比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建设并举,布局建设一批光伏电站项目。研究制定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与可再生能源规模总量挂钩政策。编制新一轮中长期抽水蓄能电站规划报告,打造长三角千万千瓦级绿色储能基地。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多元利用,合理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气代煤”“以气代油”。扩大天然气在工业燃料、冷热电三联供等领域的替代利用,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发电。(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45. 进一步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典型模式。支持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负责)

46. 重点促进茶叶、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油茶、高山蔬菜、畜禽、水产等特色高效种养业,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每年新增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100个以上。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蔬菜标准园、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47. 支持老区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推进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安庆化工新材料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打造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推动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依托开发园区打造产业承接平台,深入开展“双招双引”,积极承接特色优势产业转移。(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支持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知名品牌。(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49. 支持加快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特色旅游,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的标准安排旅游专项资金,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名县、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老区争创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长三角高品质红色旅游示范基地。(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50. 支持老区通信网络建设,推动5G网络向乡镇、农村区域延伸覆盖,消除4G网络、光纤宽带网络覆盖盲点。推动重点领域建立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大窄带物联网基站部署力度。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农业、数字水利、数字林业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推动互联网企业在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从2021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对老区10县(市、区)每年各补助2000万元,支持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撬动引入社会资本,支持老区高质量发展,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时,给予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整体向老区转移的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皖政办秘〔2021〕78号,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合肥海关配合)

52.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强链补链延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省级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对集成电路、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器件产业链企业(含材料、装备、工具软件、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配套服务等环节)上一年度购置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的,省级按其实际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其上一年度实施产业化项目并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按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3.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4.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55.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6. 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7.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8. 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9.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60. 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61.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62.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63.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67.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稳定供应链支持政策(70条)

1. 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各地采取发放补贴等措施,缓解货车司机等货运经营者困难,降低物流成本。(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 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不得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市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批准。在具备条件的收费站设立来(回)皖车辆通道、省内运行车辆通道,实行分道通行。(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疫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落实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使用省级或以上防控机构统一规定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保障疫情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在周边设立的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疫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运行正常。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港口码头站场等集疏运畅通。(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疫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建立省、市、县三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机制,聚焦重大产业链供应链,及时协调解决因疫情导致的断点堵点、卡点痛点问题,确保产业链平稳运行。发挥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作用,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并优先支持保障,维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对于企业原辅料来源或产品销售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实施断链断供替代行动,畅通企业原料供应、产品市场销售。(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全力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重点防疫物资和农资生产企业稳定生产运营,实行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最大限度推动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疫防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对因疫情影响而停产的工业企业,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织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帮助解决企业用工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生产负荷、扩大产能,全力弥补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9. 结合十大新兴产业双招双引,重点招引“大进大出”贸易体量足、“低进高出”科技含量高、“承东启西”辐射能力强的外向型项目。引导各地把进出口业绩作为重要招商因素,将进出口额过亿美元潜力的招引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给予土地等要素保障。(皖政办〔2022〕5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10. 增强重点领域供应链优势和出口竞争力,保障集成电路、平板显示、智能电子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重大项目关键设备和原材料进口。(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11. 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营销网络建设,推动重点车企拓展国际化布局,助推新能源汽车加快走向国际市场并较快形成出口规模优势。发挥我国光伏全产业链优势和我省行业头部企业集聚优势,抢抓绿色能源国际市场需求,扩大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出口规模。(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12. 强化商务与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动的骨干企业跟踪帮扶联系机制,根据企业需要实施帮扶。支持企业增强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市场综合竞争优势,引导和激励企业稳定并扩大进出口规模。(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分工负责)

13. 推动展会、平台、信保、融资、信息、服务等发展要素向有潜力的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国际市场拓展能力。(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分工负责)

14. 组织外贸企业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重要展会,适时常态化组织和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15. 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维护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

16. 支持有条件的市申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与重点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企业专项对接和出海活动。持续开展省级跨境电商系列培训。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符合消费升级方向的中高端消费品网购保税进口规模。启动运营省跨境电商数据交换二级节点平台,推动各市建设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分工负责)

17. 制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培育认定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家左右,招引宁波、杭州、深圳等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各市、县和园区结合区位和产业特点,打造产贸一体的供应链平台。(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分工负责)

18. 发挥自贸试验区先导作用,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发展,推动重大外向型项目在自贸片区和联动创新区内集聚。深化集成电路企业集群保税监管模式创新和应用推广,推进全产业链管理和服务创新。(皖政办〔2022〕5号,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合肥海关分工负责)

19. 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布局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打造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便捷优化、社会服务高效集成的现代产业社区。到2025年,累计建设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200个以上。(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A类通用机场、达到2000架次的运输机场,由省级财政对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的运营公司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鼓励各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我省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管理。(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由省级财政对全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审定合同额的20%进行补助。对运营亏损部分按照每年最高600万元进行补助,连续补贴4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空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对于新开通的通用航空载客运输固定航线年度运营发生亏损的,由省级财政对执飞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最高0.4万元/飞行小时进行补贴,连续补贴3年,所需资金通过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解决。鼓励各地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民航安徽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将传统外贸、物流等企业纳入全省海外仓政策支持适用范围,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联合外贸、外经、物流等各类企业在欧洲等热门市场采用自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共建共享公共海外仓。推荐全省自建及使用公共仓和外贸企业入驻“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实现海外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继续实施新增或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一次性运营补助政策。帮助城市公交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配合)

25. 2022年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继续执行河道船闸船舶过闸费下调10%政策。(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6. 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27.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8.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2022〕9号,省数据资源局、各市政府负责)

29.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展位、数字营销等费用最高6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8000元。(皖发〔2022〕9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0. 支持条件成熟的市申报跨境电商综试区,对新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按年度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认定和评估,对新获批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年度评估等次为优秀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1.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重点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较大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对新落户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自建独立站和垂直品类第三方交易平台,培育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对使用独立站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安徽出口品牌”。(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机构作用,培育跨境电商孵化基地和孵化中心,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孵化服务。对年培育新增跨境电商实绩企业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孵化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推动综服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简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备案流程,对完整提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和海外仓租赁或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按规定直接予以备案。(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开展“皖美制造 畅行全球”系列活动,组织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与外贸企业加强合作,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线上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部分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负责)

36. 指导符合条件且具一定产业基础和外向度的内贸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对于获批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7. 开展省级综服企业认定,对新获认定或年新增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综服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资金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达到一定规模条件的自建海外仓或保税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租赁海外仓或保税仓且年线上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使用费支持。(皖政办秘〔2022〕8号,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9. 由十大新兴产业链牵头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建立“创新+技术+产业+基金”创新产业联盟,畅通“科技语言”和“市场语言”交流渠道。(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0. 引导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凝炼研发需求,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方式开展技术攻关。加快建设“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大市场,持续发布、路演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业务场景,鼓励企业围绕场景进行市场开发和商业应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转让、产业转化、资本支持、项目培育孵化一体化服务链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1. 鼓励产业链企业与供应链金融有机耦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链主”“群主”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2. 鼓励龙头企业实施“龙头+配套”带动发展项目,通过品牌共享、渠道共享、服务外包及产品配套等方式带动中国声谷中小企业发展,对已签订“龙头+配套”合作协议且带动每款配套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款配套产品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43. 支持发力新基建,推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在中国声谷园区率先布局,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新基建类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承建单位可按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每年对平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平台“双招双引”数量、服务企业收入、产品销售、孵化企业实际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实际运行成效良好的平台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44. 鼓励建设软件名城名园,支持建设不同层次的软件产业园、产业创新孵化园、众创空间、示范区(智慧小镇)和创新产品消费体验促销中心,经专家评审择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45. 围绕新兴产业服务化转型需求,大力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工业设计、大数据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46. 围绕“轨道上的安徽”建设,完善加密高铁通道布局。完善铁路货运末端网络,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网络的覆盖范围与通达程度。(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47. 研究制定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大力整治长江、淮河干流航道,积极建设沱浍河、新汴河等主要支流航道,加快实施引江济淮航运工程,构建“一纵两横五干二十线”内河航道主骨架,全面融入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48. 加强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推进港口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港口整合提升,加快建设芜湖、马鞍山、安庆江海联运枢纽和蚌埠、淮南淮河航运枢纽、合肥江淮联运中心“两枢纽一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49. 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邮政、环卫、出租、公务等领域新增、更新用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统筹规划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和快速充电桩,推进建设油、气、电、氢综合能源服务站。(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50. 推进内河集装箱、汽车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有序推进沿江、沿淮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加快推进芜湖液化天然气(LNG)内河接收(转运)站及沿江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建设。(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51. 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加快推进第二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公铁联运、铁水联运跨越式发展,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52. 深入实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编制发布省绿色制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培育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53.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鼓励发展绿色仓储,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54. 深入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对外联通通道建设工程,到2025年,基本实现高速铁路通达80%的县、高速公路通达所有县城。推进安庆机场改扩建,规划建设金寨运输机场和一批通用机场。加快长江、淮河干流以及皖河、丰乐河航道整治和临淮岗复线船闸建设,推进皖河新港、安庆港长风作业区二期建设,打造安庆江海联运枢纽,提升区域航运通江达海能力。(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市、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55. 重点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3000万元;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1000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6. 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每年分行业、分领域发布100个工业互联网动态场景清单。支持一批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7.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大智能制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8. 建立安徽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实施动态管理,面向细分行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支持一批纳入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9. 面向区域产业特色,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体验中心、推广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省级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0. 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咨询服务。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强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成熟度评估、工业互联网技术基础性研究、重点企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评估和资源诊断、企业智能车间(工厂)测试验证、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等服务。(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61.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及云服务商、工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防护能力,与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展对接。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62.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63.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4.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7.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8.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69.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70.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科技创新支持政策(51条)

1. 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000家,遴选省专精特新企业500家,对省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各地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补。对迁入安徽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充分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大硅谷”、“中国声谷”等创新平台带动和转化作用,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研发高附加值新产品,落实“三首一保”政策,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示范应用和政府采购力度。列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建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原料供给、设计开发、生产营销、售后维护等环节,建立产供销一体化运营新模式。落实省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引导专精特新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每年新增“皖企登云”企业6000家。对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具体实施上云上平台等项目的服务商,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四化”改造全覆盖,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使用轻量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每年培育技术改造示范线100条,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8000台左右,打造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00个左右,并按省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加快构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实施的绿色化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三品”示范企业100户以上、安徽工业精品100个以上、省级新产品500个以上。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与龙头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构建“头部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生态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各类专业性展会,组织举办“皖美制造 畅行全球”展会活动,对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展会给予倾斜支持。引导企业参加“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省、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每年开展各类服务活动1000场以上,服务企业10000家以上,对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0万元奖补。加快“皖企服务云”功能迭代,遴选优质服务资源入驻,完善政策直达、诉求办理、线上融资、企业信用等功能,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质量认证、法律维权等服务。(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和工业互联网等专项培训。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加大新生代等企业家培养力度,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高管订单式培训。鼓励各地组织专精特新企业领军人才赴发达国家学习。弘扬企业家精神,落实徽商服务卡、江淮优才卡等礼遇服务事项,形成爱护企业、爱护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11. 在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中建立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多元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研发投入自筹部分不低于项目研发总投入60%的,省、市(县)支持比例最高为总投入的40%。(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对不同规模企业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各地可根据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对入库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13. 对新认定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部委级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对已立项建设的部委级创新平台,验收通过或周期评估获得良好等次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每年评估认定50个左右厅级重点创新平台。(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分别给予60—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5. 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 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产品,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支持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加快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加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跟踪服务,提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水平。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8. 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创新,对基于数据采集、处理、训练、工具开发及购买等形成的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9. 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0.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进入国家目录的创新产品和省级目录的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1. 支持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应用中国声谷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产品,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2. 支持中国声谷举办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并按每次大赛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23. 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低碳零碳等领域,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重大绿色低碳领域攻坚计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开展规模化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4.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鼓励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5.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推行绿色保险。加强长三角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合作,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6. 支持老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创建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先进高分子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27. 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8. 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9. 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支持一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0. 建设标识解析体系。对省内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31.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2.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33.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34.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35.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7.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8.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9.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0.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1.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42.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3.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4.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5.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46.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8.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50.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资本支持政策(86条)

1. 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 鼓励各地统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3. 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4. 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5. 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皖政办明电〔2022〕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将企业名单分配到各银行机构,对首次对接不成功的企业,通过轮换机制再重新分配银行机构。(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8.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9. 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批零住餐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建立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清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特点和资产特性,扩大信贷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统计监测及绩效考核制度,推动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逐年提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专精特新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等信贷产品。持续开展“十行千亿万企”融资服务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合作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亿元专项信贷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发挥省“三重一创”“专精特新”和十大新兴产业等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设立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二期,吸引集聚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鼓励各地坚持以基金为纽带,推广“投资+招引”“融资+融智”等模式,引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在我省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通用航空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皖政办秘〔2022〕2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持续开展“税融通”贷款业务。(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发布科创型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科技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鼓励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押股权转让、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借助各种产权交易平台,保证金融机构质押实现,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推动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推广商圈贷,为商户提供无抵押流动资金贷款,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核心商业区(街)商圈贷全覆盖。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推广“信易贷”模式,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税融通”贷款累计投放400亿元以上。(皖金〔2022〕45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配合)

25. 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增加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全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300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5个百分点。(皖金〔2022〕45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26. 对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皖金〔2022〕45号,省财政厅牵头)

27. 2022年,设立2亿元的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各地配套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皖金〔2022〕45号,省科技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8. 依托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易贷”平台、“裕农通”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高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线上融资对接效率,调度推动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跟进服务,确保2个工作日内融资需求响应率达到100%,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步审查结果。(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29. 对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分阶段再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30. 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科创专板”挂牌并股改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将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融资覆盖率提高5—10个百分点。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疫情防控可转债”备案发行服务,并减免备案、登记、结算等费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2年挂牌费用,减免2022年度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转让手续费。(皖金〔2022〕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元金控集团配合)

31. 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用基本风险统保政策,全额补贴小微企业投保统保保单险种产生的应缴保费。对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时限1年、最高300万元的补贴。(皖金〔2022〕45号,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3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金融机构要视情况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皖金〔2022〕45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安徽银保监局配合)

33.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4. 实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对企业用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贷款按确定利率的40%予以贴息。(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5. 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化收购信用保证金和“政银担”政策制度,适度降低中小微粮食企业门槛,放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用保征金效用,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信用保证金认缴额度由100万元下调到50万元。(皖粮发〔2022〕24号,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36. 在涉林领域招投标中,合理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允许以支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面向广大林业小微企业宣传林业贴息政策,积极组织申报,做到应贴尽贴。(林产函〔2022〕137号,省林业局负责)

37. 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个人贷款逾期,特别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响程度较大的新市民群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违约原因,不得“一刀切”将形式上逾期的违约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制定实施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复效期限和减免保险合同复效利息等政策。(皖银保监发〔2022〕8号,省银保监局负责)

38. 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个人贷款逾期,特别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响程度较大的新市民群体,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违约原因,不得“一刀切”将形式上逾期的违约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制定实施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复效期限和减免保险合同复效利息等政策。(皖银保监发〔2022〕8号,省银保监局负责)

39.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同等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皖政办秘〔2022〕26号,省林业局负责)

40.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会化出资人让利。对新登记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鼓励各地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不低于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2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到1倍。(皖发〔2022〕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41. 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创投资基金,探索“创投风投+孵化”模式。鼓励省内有条件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中试孵化母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2.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组合贷款。(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3. 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深化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鼓励通过转贷向法人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对科创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给予专项贴息。(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5. 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发债等实施再融资。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信贷规模上优先保障、单独计划,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形式满足大额资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6. 发挥产业链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7. 按照“省级引导、市县主导、滚动发展”思路,市场化配置、财政性资金撬动,设立支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细分引导基金,接续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直投力度。(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8. 支持市县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9. 发挥省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等创新资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并购基金开展境内外项目并购整合。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影响当期经营业绩,在业绩考核中不作负向评价。(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0. 建立新兴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机制。用好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稳定股权债权资金支持,由企业所在市县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2. 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灵活运用跨境信贷融资、跨境双向资金池、跨境贸易融资产品等帮助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收益为抵押获得贷款。设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3.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相关规定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4. 支持企业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发债,为外资、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做好服务。支持上市公司重点开展高端技术、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购。(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5. 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请上海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对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设立中部地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开展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项目联合授信、联合(银团)贷款协作等机制,逐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保险理赔同城化。(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6. 建立绿色低碳项目库,探索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传统产业绿色改造的企业信贷投放,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规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7.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碳中和债等融资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标识绿色企业,开辟优先辅导上市便利通道,推动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8. 围绕长江经济带、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绿色项目清单”,引导金融资本优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碳减排优惠贷款投放。研究构建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9. 加快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碳基金和排污权基金,支持环境权益资产项目。引导污水水务、环保清洁、绿色生态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0. 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业大型企业投资低碳技术,获得节能减排收益。(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1. 大力招引创投风投机构,优化政府性股权基金参股创投风投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适当提高超额收益让渡基金管理团队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实创投风投基金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2. 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来皖设立分支机构、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及功能性总部专营机构和创新业态,搭建总分行、母子公司、条线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总部集团内多元牌照、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的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本在皖聚集。(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3. 深化与沪深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合作,加快建设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安徽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打造企业—基地—交易所“上市挂牌服务直通车”,推动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争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全国股转系统改革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4. 支持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传统融资工具。加大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推广运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5. 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发债主体+担保”模式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6.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综合参考承销业务资质、承销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择优遴选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7. 对为主体评级AA级及以下的企业发债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年度实际承销额的0.2‰、0.4‰乘以发行期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承销额的2‰。(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8. 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纺织、粮油等行业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9.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广玉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业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0. 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线上服务与业务覆盖能力。鼓励由主办银行、主办券商、主办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建立多业态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1. 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合肥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引进培育各类金融中介、评级、征信、交易、结算等市场主体和基础设施。(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2. 积极推进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建设产业资本中心,持续推进皖江城市带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聚集更多产业资本。发挥皖南、大别山区等地区生态资源优势,支持亳州、蚌埠、马鞍山、六安、宣城、安庆、黄山等地重点发展绿色金融。(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3. 招引境内外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皖展业。完善证券公司保荐人联系市县制度,导入更多券商深入市县,为科创企业配置资本顾问,“点对点”为当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并购公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优秀中介机构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4. 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种子、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5.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负责)

76.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77. 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78. 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79.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上市融资,全面享受省、市、区有关支持政策。其中,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70万元;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80.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老区县域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权限,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推动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老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区在乡村振兴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老区分支机构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区、服务老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团队。实施老区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主体信用评级增进计划,引导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担保机构加大业务倾斜力度,稳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千方百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1〕7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81. 鼓励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重点投向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等,促进资本、技术和项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82. 鼓励有实力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上市。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全过程、并购重组各环节,让企业成长持续获得资金支持,促进资本链形成发展,带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皖政办秘〔2021〕82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83.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4.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85.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86.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五、人才优先支持政策(36条)

1. 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引才育才聚才,鼓励各地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蓝领工人列为高层次人才,在租赁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等方面配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稳岗扩就业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及技工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按月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2〕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技工大省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将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列为急需紧缺或特殊人才,按照相应政策,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支持农业企业人才培养,可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进产教、产才融合,探索建立涉农高职院校与行业内领先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合伙人”形式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支持通过设置贡献股的方式实现引进人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益。(皖农发〔202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6. 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牵头负责)

7. 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各地可按规定发放岗位补贴。(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8. 支持高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单列,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经费,其中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支持各地政府在高教园区等高校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高峰学科重点人才。面向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建立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制度。(皖政〔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实行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对世界一流、重点行业急需、掌握“卡脖子”技术或填补我省学科空白的战略科学家和关键团队,在薪酬待遇、家属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一事一议”“一人一策”量身打造特殊扶持政策。(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根据引才数量、质量和使用成效给予符合条件的引才单位或平台资助奖补,资金可按规定奖励相关贡献人。鼓励采用市场化评价人才方式,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其薪酬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贴。(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13. 给予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企业省级人才计划配额,用于自主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 向符合条件的本科院校、高职高专、科研院所等下放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等自主权,允许其自主招聘引进人才。(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15. 对高校院所符合政策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可打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采用“双聘制”、实现“双占位”(编制社保在高校院所、创新创业在企业)。(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负责)

16.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或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设置创新型岗位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其中,离岗创办企业人员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满后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7.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8. 对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200万元资助,对3年内达到一定标准创业成功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9. 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皖政办〔2021〕6号,各市政府负责)

20. 返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由县(市、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市、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皖政办〔2021〕6号,各市政府负责)

21. 加大金融人才和团队培育,每年遴选10人左右的金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个左右的省“115”金融产业创新团队,给予每人、每个团队50万元资助和生活补贴。(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2. 支持创业团队落地发展,对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业创新团队落地中国声谷并实际运营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皖政办秘〔2021〕71号,合肥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3. 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中国声谷入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且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者,前3年按在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等额奖补,之后2年减半补贴。(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办负责)

24. 开展人工智能和软件领域创新人才实训培养,对省内学校和中国声谷企业合作建设初创人工智能实训室和软件开发实训室并验收合格的,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实训人员数量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25. 支持实施新阶段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优先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老区创新创业。优先布局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市、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26. 组织打造服务专员队伍,每年面向1万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省市合力开展工业互联网素质提升培训。(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7. 加快引进一批“高、精、尖”工业互联网技术人才和科研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将工业互联网高层次人才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予以褒扬、激励。(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8. 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9. 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30. 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1.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2.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公共服务支撑政策(144条)

1.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按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3. 将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充实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向受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停产停业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失业保险阶段性扩围政策和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范围。(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 在落实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对2022年省属企业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在省外的,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6. 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签订缓缴协议,在中高风险解除后次月补缴费用。鼓励各地对企业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贴。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针对疫情影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电力公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补贴等形式激发消费潜力,帮助企业提振信心。(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鼓励各地对批零住餐和旅游等行业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达到5万元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各地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1. 对省外来(回)皖车辆,在保通保畅的前提下,坚持从严从紧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输入性疫情。低风险地区要在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鼓励批零住餐等行业正常营业,对景区景点实行预约、限流管理。各地不得对省内行程码带*号但健康码绿码的人员采取限行、隔离等措施,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健康码赋码转码工作,不得采取随意批量赋码,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出行。(皖政办明电〔2022〕6号,省疫防办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12. 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强化城市运行保障单位和人员防疫措施,加强各类风险隐患监测、排查和治理,着力保障交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网络、物业服务等有序运行。扎实做好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货源供应和市场监管,加强蔬菜等产品市场供需和价格监测预警,将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确保主副食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皖政办明电〔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疫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建立资源要素配置优选机制,对专精特新企业优先给予土地、能耗、排放等要素保障。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对A类企业正向激励,在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等要素方面优先配置。(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落实国家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的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5.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主体,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6.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实行用地计划分类安排,力争更多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获得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依法合规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17. 支持各类项目通过能耗置换解决用能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改,腾出的用能空间用于企业发展或由所在市统筹使用。(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8.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整合优化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皖发改产业〔2022〕199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9.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皖发改贸服〔2022〕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20. 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皖财税法〔2022〕24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2. 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皖水保函〔2022〕189号,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负责)

23. 商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注销清算报告审计,由民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提供。商协会已经自主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费用由商协会自行负担,民政部门对审计结果予以采信。(皖民管字〔2022〕33号,省民政厅负责)

24. 严格落实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政策,安排不低于实际征收面积5%的留用地,作为村集体发展建设用地。在保障村集体实际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应采取等价置换工商业用房等方式,确保留用地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通过民主程序,可以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村,节余挂钩指标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村集体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皖农发〔2022〕1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5. 在2022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粮油样品,国有粮食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给予检测费用10%-15%优惠,对承担市场保供稳价的粮油企业,免费提供粮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粮仓〔2022〕23号,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26. 对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退捕渔民、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并在培训期间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皖人社秘〔2022〕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7. 鼓励中小企业留用见习人员,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皖人社秘〔2022〕4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8. 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9. 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10%—50%优惠。(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牵头负责)

30.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对国家下达的用于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省级当天下达市县;对省市县安排用于助企纾困的财政资金,一季度拨付到位。(皖发〔2022〕9号,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31.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通过“免报直发”等模式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依规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32. 对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不少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皖发〔202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33. 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皖发〔202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34.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引项目用地。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清单的,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依法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开展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皖发〔2022〕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35. 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证准营、一码共享”。探索涉企高频证照联办,实现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实行“企业开办一件事”集成办理、一网通办,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1个环节、1套材料、1个工作日办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全面实行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对新办纳税人全面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对企业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开辟绿色通道。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对洗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无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探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固定办公场所、主要股东等信息变更后,无需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建立长三角地区港澳投资企业公证认证互认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一次身份验证后,在“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时,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企业线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自主选择预约开户银行。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将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在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开展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件联动注销登记同步办理改革试点,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建立歇业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滁州和阜阳界首市,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制改革试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探索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全面推行“一阶段一证”,将各阶段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企业一个阶段只联系一个部门、提交一个审批表单、办理一个审批证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分类制定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验收申请,及时组织联合验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4. 建立完善验收标准,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纳入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承诺时限和信用评价,实现择优选取、网上竞价、全程监管,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转让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进一步取消、调整没有必要的技术性评价评估环节,对确有必要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深入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探索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破解“会审难约”问题。严控评审时限,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对工业类项目,推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2022年底前,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区域评估,并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延伸,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深化项目用地“标准地”模式,实行“地等项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持续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在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事项办理中,全面推行“缺席默认”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6.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推进以电子证照形式出具审批结果,实现各阶段审批结果实时共享复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在合肥、芜湖市民用建筑工程领域试点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电力接入工程200米以内的10kV普通用户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方案和承诺即可先行施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将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融汇贯通,供电企业可提前获取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开展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或用户可通过线上渠道提交审批申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结果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实现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1. 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零投资”。各市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厘清政企权责界面,建立合理的接入工程成本分摊机制;供电企业建立健全与延伸电网投资界面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加强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管理,保障用户快速接电。(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2. 开展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督促指导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电价政策和优惠措施落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3. 有序建设“零计划停电示范区”,建立健全停电信息推送机制。在合肥、芜湖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制机制。全省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98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65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8%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4. 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5. 推进全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6. 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全面实现水、电、气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数据资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7.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8.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实行“交房即办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9.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0. 精简增值税计税期间种类,简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征期。推进电子化、要素化申报模式,实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自动预填申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1. 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探索实行在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2. 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落实长三角区域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区迁移规程,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推进省内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全省通办和市县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3. 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卡(码)清缴”,纳税人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式一次性缴纳,支付环节由3个减至1个。(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4. 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入库减免退抵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5项主要限时办结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4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5. 全面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高频业务容缺受理。(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6. 强化自动填报功能,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7. 实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如存在多缴税款,系统自动计算退税数据,无需自行申请退税及填报任何资料。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8. 对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公布6个月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行为的失信主体,按程序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89. “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推广至全省符合条件的港口,出口提前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0. 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1.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科技厅、合肥海关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2. 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3. 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风险监测”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4.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免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申请和审核,探索推进“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95. 持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维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皖政办秘〔2022〕13号,省税务局负责)

96. 推动合肥、芜湖等市实现与日本、韩国、香港等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7. 优化完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运用好“一对一”培育和“一对多”培育等不同方式,支持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开展信用培育,扩大AEO企业覆盖面。(皖政办秘〔2022〕13号,合肥海关负责)

98.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高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9.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0.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皖政办秘〔2022〕13号,省高院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1.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2. 推进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3. 除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外,统一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4.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鼓励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5.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6. 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7. 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8. 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2个工作日办结。(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9. 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办结;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涉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交通量较大的农村公路等设施的复杂用水用气报装接入工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0. 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由用水用气报审、现场踏勘、接入挂表3个环节精简为申请受理、接入挂表2个环节。(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1. 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材料,用户提供1份申请表即可办理用水用气报装。(皖政办秘〔2022〕13号,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

112. 进一步推动水气外线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环节并联办理,涉及并联审批的水气外线工程总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3. 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各市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4. 督促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投标承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5. 探索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6. 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及其组合险等保险业务。推动合肥、芜湖市试点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7. 开展知识产权“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打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交换渠道,打造各类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一窗口统办、一平台交易、一链条保护、一站式管理、一体化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8. 优化专利、商标业务办理流程,在合肥专利代办处增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业务,试点推广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窗通办”。(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9. 探索实施柔性监管,推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建立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探索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触发式监管模式。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0.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探索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1. 在合肥、芜湖市试行高精度地图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允许不涉及国家安全的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数据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皖政办秘〔2022〕1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2.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规范。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3. 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兑现工作机制,开展公共政策兑现情况梳理,依法主动、及时全面兑现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委依法治省办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4.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商务厅负责)

125.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6.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7.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8.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9. 围绕破解外贸外资、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领域“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等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0. 进一步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省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1. 继续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86项(含中央层面设定83项,地方层面设定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徽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细化实施方案》,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2. 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原则,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359项(含中央层面设定357项,地方层面设定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其中,对下放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做好承接落实;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皖政〔2021〕39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3.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皖政〔2021〕39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负责)

134. 引导和鼓励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由市、县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50%,其中小农户保费由市、县财政代缴,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皖政办秘〔2021〕38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保险机构负责)

135. 全面推广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赋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快数字证书互认,推行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皖政办秘〔2021〕55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6. 扩大“零投资”服务范围,将小微企业160千瓦的低压接入容量标准从合肥市拓展至全省各市城区。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探索推进居民用户“刷脸办电”、企业用户“一证办电”。(皖政办秘〔2021〕55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7. 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新认定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补助。(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38.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年遴选一批省、市、县(市、区)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对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39. 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皖政办秘〔2021〕75号,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0. 继续实施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容缺受理机制,缩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减免税办理流程。不针对外资企业设定限制性条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平等参与我省标准制定工作。(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1.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保障老区建设用地规模合理需求。根据老区资源禀赋和实际复垦情况,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支持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支持探索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皖政办秘〔2021〕78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14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143.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14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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