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民生工程 > 民生工程沿革 > 2010年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文章来源:灵璧县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17-07-05 09:58
字体大小:【    】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