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整改清理运政运政系统问题数据的通知》,经核查我县辖区内共计20个体经营业户(详细名单见附件),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请被许可人(详细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还灵璧县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联系人:周恩锋 电话:0557-6022257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个体业户明细.xlsx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