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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6-01 09:45 责任编辑: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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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皖民务字[2023]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我县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调整事项及证件要求如下:

一、试点工作调整事项

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婚姻登记双方中有一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均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非现役军人方在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跨区域办理离婚登记的,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

二、非试点工作调整情形

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安徽省内的,不能在安徽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婚姻登记处查看有效居住证原件并与身份证、户籍簿等进行比对核验,留存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内,选择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婚姻登记咨询电话:0557-6030235

婚姻登记地址:灵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办事大厅(灵城解放中路益民巷南约70米(老县医院原外科大楼二楼))


灵璧县民政局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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