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造成大面积大气污染,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做好2023年元旦及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
灵璧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鲍虞路向南延伸至新汴河以西,北至睢水大道<睢水大道东延至鲍虞路,西延至224省道>,同时向西延伸至新汴河,西、南至新汴河为界;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二、强化宣传引导
县委宣传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用电台、广播、自媒体等方式,全面进行宣传发动,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规定宣传到街道、社区、村(小区物业),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禁放举报电话:110。
三、严格责任落实
相关镇、开发区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烟花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重点围绕农村、城乡结合部等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部位,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分片包干,压实工作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村、社区,落实到人,构建县、乡镇、村(社区)多级联防联控网络,确保实现禁售禁放区域“零燃放”“零炮声”。
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查处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各类烟花爆竹存储、销售行为实施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组织力量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原取证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排查,切实查清全县烟花爆竹存量底数,并对排查问题登记造册,建好台账。
县城管局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县市场监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严格规范执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强化督导监督
相关镇、开发区和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要成立专项工作组,调度推进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大面积空气污染,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灵璧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