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灵璧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集中公开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

灵璧县2020年第9批次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章来源:灵璧县政府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3-08-16 15:52 责任编辑:LB_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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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灵璧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灵自然资规征启〔2020〕1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灵璧县2020年第9批次城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下楼镇小圩村;尤集镇尤西村;渔沟镇渔沟居委会;朱集乡朱集村;高楼镇高楼村;大路乡大路村、张杨村;尹集镇尹集居委会;虞姬乡范桥村;灵城镇七里村;向阳乡艳阳村境内集体土地26.7155公顷,其中农用地26.5183公顷(耕地25.2822公顷)、建设用地0.197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位于下楼镇小圩村境内,东至耕地,南至居民点,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二:位于尤集镇尤西村境内,东至耕地、S301道路,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道路。

地块三:位于渔沟镇渔沟居委会境内,东至沟渠,南至S439道路、沟渠、耕地,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四:位于朱集乡朱集村境内,东至灵房路,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坑塘、耕地。

地块五:位于高楼镇高楼村境内,东至道路、耕地,南至耕地,西至农道,北至道路。

地块六:位于大路乡大路村、张杨村境内,东至大路村居民点,南至大路村沟渠,西至大路村林地,北至张杨村水塘。

地块七:位于尹集镇尹集居委会境内,东至灵房路,南至碎石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地块八:位于虞姬乡范桥村境内,东至耕地,南至沟渠,西至X044道路,北至耕地、林地。

地块九:位于灵城镇七里村境内,东至G343道路,南至耕地、国有建设用地,西至沟渠,北至沟渠。

地块十:位于向阳乡艳阳村境内,东至农道,南至耕地,西至沟渠,北至沟渠。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标准的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13600元/亩、1320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8250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6250元/亩、25500元/亩、2475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155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其他

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灵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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