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车船税申报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基本编码 |
000430036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编码 |
11341323MB19031647400043003600001
|
办理形式 |
|
办理深度 |
无
|
网上办理形式 |
|
到现场次数 |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所属区划 |
灵璧县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7-6020556
|
咨询方式 |
0557-6912366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
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
实施编码 |
11341323MB19031647400043003600001
|
办理形式 |
|
办理深度 |
无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
证件合法有效、按照标准填写、材料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
|
证件合法有效、按照标准填写、材料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受理
(1)线上或线下窗口接受资料信息,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符合的即时受理; 对资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 按照纳税人信息录入数据。 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 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 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 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 一份返还纳税人或线上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
李超/灵璧电子税局 |
综合岗 |
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
张彬 |
综合岗 |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185次
累计评价
-
185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