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办事指南

班线经营许可

咨询 分享

基本要素

展开

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O7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授权委托书 非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非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必要 原件1份 此项材料需在政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电子件或纸质件1份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核)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工作日即时审批)
4、办结: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其他批准文件,送达当事人,可EMS寄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谷洋 受理岗 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
审查 3个工作日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鄂利敏 审查岗 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决定 2个工作日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刘敏 决定岗 对材料审查合格且符合规定的事项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办结 1个工作日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陈静 办结岗 通过审查或审核的,予以办结,并发放相应许可或其它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相关材料归档。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0% ,   评分0

  • 0

    累计评价

  • 0

    非常满意

    占比  0%
  • 0

    满意

    占比  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
  • 0

    不满意

    占比  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有,(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三十条内相关规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根据该部令第十九条内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和《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交办运函〔2022〕1205号)规定,定制客运须依托已取得许可的班线开展。班车客运经营者在开展定制客运的同时,应安排符合要求的自有营运客车按照班线原批准的配客站点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或者通过定制客运车辆停靠地点覆盖原批准的配客站点方式运行不低于“日发班次下限”的班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重新提出申请。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7-2379044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