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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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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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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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7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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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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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758519607F434101701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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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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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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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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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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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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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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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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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灵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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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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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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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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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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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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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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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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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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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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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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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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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县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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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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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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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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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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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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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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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37)、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汴河路与虞姬大道交叉路口县政府服务中心北厅二楼住建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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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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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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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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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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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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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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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2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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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237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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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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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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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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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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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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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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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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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758519607F434101701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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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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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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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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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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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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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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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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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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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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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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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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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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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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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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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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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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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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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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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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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县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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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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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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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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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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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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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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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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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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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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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37)、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汴河路与虞姬大道交叉路口县政府服务中心北厅二楼住建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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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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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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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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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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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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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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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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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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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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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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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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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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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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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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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书面申请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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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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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至巢湖市市政管理处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组织工程验收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晓艳 |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质监站窗口 |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杨跃进 |
灵璧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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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送达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晓艳 |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质监站窗口 |
按照办事人要求快递送达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 |
张晓艳 |
办结岗 |
对审查合格资料进行备案。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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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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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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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超出图纸部分,要有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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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监理审批,会同质检等其他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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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料进一步补充完善,等资料完善以后在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