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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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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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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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2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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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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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003201190L434101200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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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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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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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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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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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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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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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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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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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灵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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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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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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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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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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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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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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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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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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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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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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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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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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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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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6024414)、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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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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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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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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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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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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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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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2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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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60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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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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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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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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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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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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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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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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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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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003201190L434101200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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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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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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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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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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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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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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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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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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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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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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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司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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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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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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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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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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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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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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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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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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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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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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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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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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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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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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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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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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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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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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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6024414)、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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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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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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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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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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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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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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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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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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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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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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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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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1.材料齐全,内容清楚,合法有效;
2.请求的事项属于受理范围;
3.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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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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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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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合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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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件或原件。 |
示例样表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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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请人向窗口申请,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或口头告知。
2、审查:不属于许可范畴不属于职权范围, 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结: 符合条件业务科室出具法律援助决定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司法局 |
孙彬 |
受理岗 |
申请人向窗口申请,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或口头告知。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灵璧县司法局 |
孙彬 |
审查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司法局 |
孙彬 |
办结岗 |
符合条件业务科室出具法律援助决定书。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8次
累计评价
-
8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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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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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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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