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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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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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文件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此项材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项目任务书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此项材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执行方案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此项材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论证报告或说明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此项材料。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为单位的,出示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留存,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回。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国务院外事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原件合法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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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张传良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 无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裴强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农业农村局 | 张传良 | 办结岗 | 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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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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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于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发布。 | |
否,采集证是一事一批,申请一次只能用一次,按照采集证注明的采集期限内进行采集。 | |
需要,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