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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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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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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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8823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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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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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003201270843488230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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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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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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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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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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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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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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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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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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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灵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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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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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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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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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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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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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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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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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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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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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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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7-2379110
|
咨询方式 |
0557-237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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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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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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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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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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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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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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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0032012708434882301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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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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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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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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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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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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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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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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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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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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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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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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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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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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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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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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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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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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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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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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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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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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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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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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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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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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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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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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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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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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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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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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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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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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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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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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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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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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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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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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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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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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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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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诊所备案信息表 |
必要 |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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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表格内容规范填写 |
空白表格
|
查看
|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描述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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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
必要 |
原件1份
|
|
合法有效 |
|
查看
|
诊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
合法有效 |
|
查看
|
诊所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
合法有效 |
|
查看
|
卫生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
真实有效 |
|
查看
|
诊所规章制度 |
必要 |
原件1份
|
|
真实有效 |
|
查看
|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
必要 |
原件1份
|
|
真实有效 |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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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或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决定:股室负责人或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谢津徽 |
受理岗 |
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材料。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宋洋 |
审查岗 |
审查岗认真审核资料。 |
无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朱邦跃 |
决定岗 |
决定岗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谢津徽 |
办结岗 |
按照决定内容及时办结。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谢津徽 |
送达岗 |
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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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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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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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答:诊所备案证书没有设校验期。 |
|
答:中医诊所适用《中医药法》,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中医诊所以外的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监管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答:中医诊所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证》依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以外的其他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为诊所是备案管理,只发放了备案证,所以应当诊所注销备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