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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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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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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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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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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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MB1D197683400012504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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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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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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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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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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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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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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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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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灵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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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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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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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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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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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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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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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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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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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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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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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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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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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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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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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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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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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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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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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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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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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43)、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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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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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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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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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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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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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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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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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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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0557-2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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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7-237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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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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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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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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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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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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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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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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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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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MB1D197683400012504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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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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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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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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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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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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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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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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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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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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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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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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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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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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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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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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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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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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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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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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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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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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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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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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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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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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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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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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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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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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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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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43)、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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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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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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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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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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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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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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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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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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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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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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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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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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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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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授权委托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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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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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安徽政务服务网,搜索找到该事项,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办理。
2.办结:工作人员对通过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结处理,对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一次性告知后,作办结处理。
3.送达:法律文书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
孙晓焱 |
受理岗 |
认真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热情服务。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消防救援大队 |
孙晓焱 |
办结岗 |
作出办理决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
无 |
送达 |
0.5个工作日 |
灵璧县 |
孙晓焱 |
送达岗 |
依法将审批作出的法律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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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
以新的场所性质重新申报办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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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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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能开业、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