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城市照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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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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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7015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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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796432668Y4341017015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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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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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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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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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灵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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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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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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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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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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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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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城市照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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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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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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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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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县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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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4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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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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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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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7-2379110
|
咨询方式 |
0557-2379048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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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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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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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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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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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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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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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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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3796432668Y434101701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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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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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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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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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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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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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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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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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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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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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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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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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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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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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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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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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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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城市照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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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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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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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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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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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县级:辖区内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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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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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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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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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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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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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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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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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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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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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237904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大道和汴河路交汇处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二楼生产经营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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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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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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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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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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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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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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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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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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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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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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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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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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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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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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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书面申请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竣工验收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竣工验收图纸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受理: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予以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杨韧 |
受理岗 |
根据受理标准,岗位人员初审,确定审查方式。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宋继华 |
审查岗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杨韧 |
办结岗 |
出具办结通知书。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6次
累计评价
-
6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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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项目现场按图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行,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等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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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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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竣工一年质量回访制度,质量保修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修期内属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工程竣工一年质量回访制度由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为确保施工单位对主体工程质量缺陷负责维修,5%质量保修金由建设单位、区市政绿管办共同监管,共同确认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