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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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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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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纳税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
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李超 综合服务岗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灵璧县税务局 张彬/灵璧电子税局 综合服务岗 涉税事项审核;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并将资料进行归档。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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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可以使用电脑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手机使用皖事通,找到个人中心,查看办理进度。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7-12366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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