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序号 |
名称 |
实施部门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有关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 、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
1 |
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 |
办公室(法规股) |
2 |
起草有关医疗保障地方性规范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办公室(法规股) |
3 |
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
医保股 |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
1 |
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监管股 |
2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
基金监管股 |
3 |
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医保股 |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拟订县级改革方案。 |
1 |
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
医保股 |
2 |
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
医保股 |
3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
医保股 |
4 |
贯彻实施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拟订县级改革方案。 |
医保股 |
(四)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定县级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 |
1 |
执行省级医保目录,落实市级支付标准,拟定县级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并组织实施。 |
医保股 |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制定、调整、审批由省市委托及县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和服务价格(收费),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处理有关价格工作。 |
1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制定、调整、审批由省、市委托及县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和服务价格(收费),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
(六)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1 |
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 |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1 |
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
医保股 |
2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
基金监管股 |
3 |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 |
基金监管股 |
4 |
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稽核,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基金监管股 |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
1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息、信访、机关财务、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
办公室(法规股) |
2 |
承担机关内部审计、统计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
办公室(法规股) |
3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
医保股 |
4 |
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
医保股 |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1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息、信访、机关财务、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
办公室(法规股) |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
1 |
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
医保股 |
2 |
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
医保股 |
3 |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开展医疗救助。贯彻实施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拟订县级改革方案。 |
医保股 |
4 |
执行省级医保目录,落实市级支付标准,拟定县级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省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并组织实施。 |
医保股 |
5 |
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 |
医保股 |
6 |
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医保股 |
7 |
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
医保股 |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1 |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宣传、信息、信访、机关财务、政务公开、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
办公室(法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