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动态调整新增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一、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报销
1、普通门诊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补偿限额是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见慢性病门诊。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年度限额5000元。
3、住院补偿
(1)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2)、保底补偿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住院分娩、意外伤害 住院补偿按照原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新农合报销后也享受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
二、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三、大病保险
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0.5万元,各段补偿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线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80%、90%。大病保险制度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四、健康脱贫兜底
健康脱贫“351”兜底保障政策: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慢性病门诊“180”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