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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安徽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25 15:26 责任编辑:灵璧县融媒体中心

2022610日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620 日正式印发。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应急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8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全省应急广播建设全面启动。截止20225月底, 16个市级应急广播平台,13个基本完成。107个县(市、区)应急广播平台,99个基本完成。全省已部署应急广播终端18万多个,覆盖行政村(社区)16千多个。已建成的应急广播在疫情防控、防灾减灾、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乡村振兴、政策宣传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

随着应急广播影响力不断扩大,信息播出量日趋增加,我们发现信息播出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晰;平台信息播出审核程序不规范;信息播出频次高、时间长造成扰民现象等。为加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监管举措,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作密切、监管有力、规范高效”的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管理长效机制,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

(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管理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80号)。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26号)。

(六)安徽省气象局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气办发〔202047号)。

三、制定过程

我局草拟《暂行办法》后,先后征求了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局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收集的反馈意见主要包括:明确非应急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审核和发布要求;明确每天播出时长;平台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由运维管理单位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等。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我局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于2022610日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含总则、播出范围、播出流程和播出责任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信息播出原则。

主要是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原则,优先发布防空警报和预警应急信息,适度播出政策宣传、社会治理、科学知识普及等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播出范围,主要明确了信息的内容。

第三部分播出流程,主要是对紧急类信息和非紧急类信息播出流程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严禁播出商业广告、播出信息频次和时长等作了要求。

对紧急类信息,实行快速播出。对播出非紧急类信息,须经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授权部门等批准并负责统筹播出。要建立完善信息播发管理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在发布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应急广播严禁播出商业广告;要科学合理安排应急广播播出非紧急类信息的频次和时长等。

第四部分播出责任,主要对播出责任进行了明确。

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应急广播平台播出机构负责信息的安全播出,并对播出效果进行评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情况。

五、创新点

一是系统性。《暂行办法》涉及应急广播信息的定义、内容、播出流程、播出责任等多个方面,全面系统的进行了明确,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二是可操作性。《暂行办法》进行了多轮次征求意见和调研,并在县级平台日常信息播出过程中加以检验,贴近实际,操作性强。

 

咨询方式: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处  055162829671洪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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